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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建设优质、廉洁、高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06〕20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湖南省高速公路网规划》的建设项目,其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速公路建设是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所属的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全过程的活动。第四条高速公路建
2、设的基本原则:依法依规、统一规划、多元筹资、优化设计、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廉洁高效。第五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实施行政监督。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简称:省高管局)为全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受省交通厅委托,对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含企业投资、中外合资、合作等形式)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第六条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本级政府负责筹集资金;社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负责筹集资金。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实施建设管理,地方政府投资的高
3、速公路建设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实施建设管理,社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由投资企业实施建设管理。鼓励实行代建制。第八条各项目投资人应及时组建项目公司或委托代建公司;凡未明确投资人的项目由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代理项目业主行使职权。第九条为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省高管局设立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配合省交通厅规划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第十条对地方政府或社会投资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省高管局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派驻项目联络员,代表省高管局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和监督职能,为项目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监督工作。第十一条项目联络员
4、上岗前应接受专门培训,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热情服务,认真履行职责。项目联络员主要职责如下:(一)帮助项目法人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项目建设管理,对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出优化设计建议。(二)根据省高管局的总体安排,督促项目建设总体进度,协助项目法人编制《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进度计划》。(三)深入施工现场,调查工程设计变更和执行技术标准情况。(四)协助项目法人处理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五)及时掌握项目施工形象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状况,对检查
5、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责成处理。(六)了解、掌握项目资金组织、到位、使用情况和计量支付情况。(七)督促项目法人每月及时报送工程报表、设计变更汇总表(或台帐)、财务报表。(八)及时反映项目进展情况,向项目法人通报行业管理意见,落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省高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指派或委派设计监理参与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核查勘察设计数据和技术指标,做到设计准确、安全、合理。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
6、家、交通部颁发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认真负责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优惠政策,编制公路用地图、征地拆迁数量表及征拆预算等文件。第十四条省高管局负责组织施工图设计外业验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交通厅审查、批复。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由沿线市(州)、县(市、区)征地拆
7、迁指挥部负责,按照征地拆迁标准和实物量,经协商一致后,同项目法人签订征地拆迁预算包干协议,并报省高管局备案。项目法人按签订的征地拆迁预算包干协议检查、验收征地拆迁完成情况,并按进度支付征地拆迁款。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科学规划、精心设计、严格施工的要求,在建设中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第十七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
8、和大宗材料采购实行招标。第十八条招标人编制的施工和监理招标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由省高管局提出行业审查意见后,报省交通厅核备;其招标结果、评标报告等报省交通厅备案,并送省高管局。第十九条招标人应依法依规接受行政监督。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施工许可。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完成征地拆迁、工程招投标、开工前审计、质量监督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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