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常见问题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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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常见问题汇编-电气问题1:设计中指定生产厂家。 相关条文:《建筑法》56、57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2条。 主要指设计图纸(包括设计说明、设备材料表等)中不应出现“厂家、品牌、商标”等名称。问题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时无防火保护措施。 相关条文:《建规》11.1.6条;《高规》9.1.4条。2.1)设计图纸中应明确注明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明敷、暗敷两种情况下的防火保护措施;2.2)在电缆井或电缆沟内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可不设防火保护;2.3)矿物绝缘电缆可直接明敷;2.4)建筑高度大于

2、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备供电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民规》13.10.4.1条)2.5)一级负荷的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的电缆不应敷设在同一线槽中,否则,应采用金属隔板隔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问题3:消防用电回路与排污泵或其他一般动力混合。且对“明显标志”无说明。 相关条文:《建规》11.1.4条;《高规》9.1.3条。《高规》、《建规》: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指从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电所至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3.1

3、)消防设备不能与非消防设备混合配电;3.2)一般排污泵不能作为消防设备,但保证火灾时消防设备正常使用的排污泵除外,如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井底、给消防设备供电的配电房等的排污泵;3.3)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标志,设计图纸中应注明要求;3.4)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消防电梯与其他消防设备应采用不同组的消防电源供电;(《民规》13.9.10条)3.5)12~18层普通住宅,共用前室时,消防电梯与普通客梯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双电源切换箱应设在消防电梯机房;(《民规》13.9.11条)3.6)双电源切换箱前的两个电源不允许进入同一个中间级配电箱内,再将由

4、该配电箱配出的各个支路引入下级双电源切换箱内进行切换。 (《导则》)问题4:未按规范标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的连续供电时间。 相关条文:《建规》11.1.3条。4.1)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应急、疏散指示灯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多层建筑)4.2)应注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灯具》的有关规定;4.3)《高规》9.2.6条,高层建筑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4.4)《高规》6.1.13.8条,避难层的应急照明

5、,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照度不应低于1.00lx。问题5: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 相关条文:《建规》11.3.1条。 厂房、丙类仓库以及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其他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应设消防应急照明。1)楼梯间及其前室;2)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各设备房间;3)人员密集场所;4)地下公共活动用房;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住宅建筑规范》9.7.3条) 注:带蓄电池的应急灯不能接在双电源切换箱之后。问题6:设计采用旧标准,电缆井、管道井每隔2~3层封堵。 相关条文:《建规》7.2.1

6、0条。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封堵,与旧规范不同,注意修改原设计说明中相关内容。问题7:柴油发电机房未设储油间。 相关条文:《建规》4.1.3条;《高规》5.4.3条。7.1)柴油发电机房应设储油间;7.2)供油管路的防火措施;7.3)油箱密闭及伸向室外通气管的防火措施。问题8:火灾时坚持工作的各设备房间未按100%照度设计。 相关条文:《建规》11.3.2条;《高规》9.2.2条。8.1)火灾时坚持工作的各种房间的照度不能小于标准值(《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表6.1.7);8.2)持续工作的时间应与建筑物的火灾延续时间一致,见《民规》13.9.1

7、3条。问题9: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位置、高度、间距不符合要求。 相关条文:《建规》11.3.4条。9.1)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9.2)设计图纸中应按规范要求设置;9.3)疏散走道未确定时,在图纸中注明设置要求;9.4)走道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不大于1米,转角区和袋型走道的设置间距应满足要求,设计图纸中,在平面布置时应按要求执行,表示不清楚时可增加说明(做法参见《民规》图13.8.5)。问题10:规范要求的场所未在地面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相关条文:《建规》11.3.5条。规范规定的场所(主要指一些人员密

8、集型场所)的地面上应增设满足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具体要求做法可按广东省标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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