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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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闽南网4月8日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日前正式出台,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示。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2、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最为重要的补偿方面,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住宅为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房屋。符合当地政府公房购买规定的,承租人还可以选择购买公房产权。  此外,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对被征收房屋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过渡

3、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标准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但已经提供周转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对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安置期间,遇临时安置费标准调整的,应当自调整之月起按调整后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办法还规定,对于合法的、手续齐全的经营性场所,征迁中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

4、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

5、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

6、论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在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以被征收房屋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三)改变房屋用途;(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房屋的具体地址范围、暂停办理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建设、房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

7、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管、建设、工商、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处理办法。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收补偿对象及补偿方式;(二)被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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