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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费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费某某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定性 【裁判要旨】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可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案号】(2011)温乐刑初字第152号;(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 【案情】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某某。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费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石料的皖K5B323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核载12405KG,超载35020KG,超载率282%)从乐清市虹桥镇湾底村开往乐清市临港开发区围垦
2、工地。当日9时45分许,车辆途经虹南大道蒲岐镇寨桥村路段时,遇行人钱云会(被害人)在车前方突然从道路右侧向左横穿,费某某鸣喇叭,向左打方向并紧急刹车,但仍避让不及,车头左侧将钱云会碰倒,左前轮碾压其胸颈部,致钱云会当场死亡。肇事后,费某某指使他人顶替,企图逃避法律追究。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该交通事故中,费某某负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辆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获赔105万元,并已履行。 【审判】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乐
3、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费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费某某没有逃离现场,不构成逃逸,请求对费某某适用缓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对被告人费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费某某没有逃离现场,不构成逃逸,请求对费某某适用缓刑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费某某在肇事后要求黄某顶替,并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自称系肇事车主,隐瞒自己为肇事者的事实,并和他人将黄某送至虹桥交警中队,其本人则回
4、家换了肇事时所穿的衣服。黄某归案后指认被告人费某某系真正的肇事者,费某某归案之初拒不承认,后才予以承认。被告人费某某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其找人顶替,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被告人费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费某某仅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并且被告人委托代理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获取赔偿款105万元,要求对费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认罪
5、、悔罪表现,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费某某上诉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错误。客观上自己没有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虽然在现场没有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但一直没有离开现场,且主动向交警说明自己是车主,直至跟随交警去虹桥交警中队。主观上自己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让黄某顶替自己作为肇事者,主要是担心不能获得保险理赔,即考虑经济利益而并非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被害人在事故发生之时已经当场死亡,自己开始没有承认是肇事
6、司机的行为并没有扩大事故的损害结果。(2)其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和严重超载驾驶已作为认定交通肇事主要责任的情节,原判又将该两个情节作为量刑情节,属于重复处罚。综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改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且被告人费某某对未取得驾驶资格并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指使黄某顶替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费某某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驾驶资格并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
7、成交通肇事罪。费某某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顶替,隐瞒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费某某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其逃逸不当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费某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找人顶替,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且社会影响恶劣,应予酌情从重处罚。原判鉴于费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亲属已获得巨额赔偿等情况,以接近法定最低刑从轻判处,原判量刑适当。因此,费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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