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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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缩小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订的方案。  第三条 本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定、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本省应急预案体系由六类组成,包括总体应

2、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制订省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订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省人民政府相关应急预案,制订省级部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订落实上一级政府各类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订相关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3、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第八条 举办集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制订应急预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体现以下总体要求:  (一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和部门实际,针对性强。  (五)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

5、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分级标准、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和处理、通信、指挥和协调、紧急处置、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群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新闻报道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保险、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宣传、培训和演习等。  (七)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沟

6、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订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八)附录,包括与本部门突发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订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在征求意见函发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立项。  (二)起草。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起草,并组织征求各设区的市人民

7、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省总体应急预案的内容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编制。  (三)审定。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省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说明,按程序报送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定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省长签发。  (四)印发。省总体应急预案经省长签发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五)发布。省总体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会同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省级突发事件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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