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不看感情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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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婚姻法不看感情看法律关键词:新婚姻法包二奶财产分割古人云: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可见婚姻是每个人一生中的头等大事,婚姻是成立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社会肌体的细胞组织,担负着多方面的重要职能。家庭不仅是人口生产的单位,而且是一个教育单位和消费的经济单位,对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涉及到男女老少、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1950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步《婚姻法》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了自由离婚原则,在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2、。1980年《婚姻法》(修正案)提出了法定婚姻年龄,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新增了夫妻财产分割规则,2003年《婚姻法》(修正案)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2010年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个人财产优先原则,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厉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可见,婚姻法在婚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持子之手,与子偕老”、“举案齐眉”是古往今来,人们对和谐婚姻关系的执着追

3、求。婚姻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一种社会关系,也是家庭赖以建立的前提条件。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遏止而又必须跳河的产物。现代社会的运作、发展模式决定了婚姻家庭的价值认知和选择的双重性:一方面,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条件,极大的满足社会成员个体需要,保障个体利益,维护基本人权;另一方面,有要求个体服从社会,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强化责任与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婚姻法》文化作为法文化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源远流长,内涵丰富。它的源流有

4、三大方面:一是本土的通过社会性历史遗传几点下来的固有法文化,即通常意义上的固有法传统,它反映着文化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延续性,它决定了这一文化源流在法治实践中具有特别厚重的地位,并构成新的立法实现社会化、产生良好的法制效应的社会环境基础、伦理道德基础和民众任职、接受法律的心理情感基础。二是人类文化多元并存在的全球格局中,借助各种形式或载体所不断进行的文化交流、传播、吸纳、同化和互融,使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文化中不容回避地吸附和渗入了外来的异元文化源流,即即继法文化。三是一个社会在特定横

5、断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因适应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需要,以现实社会背景为母体所造就的新生法律文化。关于婚姻,历来有着不同的描述和定义,浪漫者称之为爱情的结晶,悲观者称之为爱情的坟墓,淳朴的百姓称之为“搭帮过日子”,经济学家称其为“最小的合伙制股份公司”。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择偶观、家庭观、性事观和离异观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三快”婚姻(相识快、结婚快和离婚快)增多、家庭观的变化是婚姻生活中的志趣矛盾、家庭冲突和感情转移更加激烈;性事观的变化使现代婚姻生理基础面临新的挑战;离异观的变化则使保障离婚自

6、由成为当代中国婚姻变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感情却已破裂的夫妇寻求离婚的解决办法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由于《婚姻法》源于人伦秩序这一本质的、自然的社会共同体结构,并非目的性利益关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之中,“意思自治”的自律性、授权性与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义务性及个体需要与社会利益、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同构一体‘不可分割。《婚姻法》既不负责爱情在婚姻中延续,也不能保证婚姻生活之甜蜜,法律唯一能做的,是为婚姻

7、双方婚后的“经营”行为,他确认和调整的私人利益关系归属到权力实体,建立民事权利利息保障私权,从而坚定了权利法的根本属性,是法律价值线的个人优于社会。确立一个格式化的最低章程,在这个章程约束之下,双方的利益能得到平等但最低限度的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婚姻法》堪称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与其他绝大多数“不近人情”的法律规范不同,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突出反映了法律制度“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的一面。它的触角深入人心中的道德天平、自律规则甚至情感世界。随着时间的推进和社会条件的改变,

8、尤其是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以来发生的一系列变化,这一规定的不完善之初就日益明显的显现出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婚姻的法律特征看,单以“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不能体现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2)从立法形式上看,它是采取概括是规定,不利于法律的适用和遵守。(3)在内容上单以“感情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具有超前性,不能真实反映我国当前的婚姻状况。 财产是婚姻存续的孳息,婚姻无问题则财产不会有疑问,如果婚姻发生问题,财产则是导火索。我国《婚姻法》中的司法解释有一些与时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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