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英国议会制度变迁_从_议会主权_到_行政集权_》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国外议会评介英国议会制度的变迁:从“议会主权”到“行政集权”□祁建平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法的特点,指议会立法具有象征性的,行使这些权力主要还是一种形式。例如,[1]最高性,其立法能力没有任何法律限制。法国人端国王批准法律,必须先经由议会通过,国王只是履行洛姆(Delome)曾有一句名言来说明英国议会的万一下手续;国王解散议会,但必须根据首相的决议才能:“在法律上它什么都可以做,除了把女人变成男能采取行动。[2]人外。”议会主权是英国极其重要的原则,“如果不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是最重要的原则,也是表现英国宪法特点的最重要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英
2、国议会立法的职[3]的原则之一。”但是,进入20世纪,议会主权不断受权可以说是无所不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立法、监到挑战,行政权力不断膨胀,构成英国议会变迁的主控财政、监督政府。线,特别是2006年7月英上院议长首次被选举产生与具有1400年历史的大法官被废弃,更是英国议会一、议会主权时代的议会“议会主权”到“行政集权”变迁的历史性标志。英国议会由上院(贵族院)、下院(贫民院)、国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在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中,根据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理论家、法学家们的设计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逐步把
3、议会推向国家权力的中心,这就是所谓“议会之母”。上院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主权”理论。“议会主权”的表现主要有两方面:一方法院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组成,共669名议员,面是议会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4]无任期限制。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权就应当是最高的权力。行政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权与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并对立法权负责。另—方家最高司法权。下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共659名议面,议会有权监督执行权的行使,有权“调动和更换”员,任期5年。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执行机关,从而使
4、执行权对立法权的“政治责任”得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以贯彻。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资本主义革命后的英国议会正是朝着英国古典“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政治理论家们所设想的“议会主权”的方向发展的。“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初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步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的政治体制,为建立英国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提供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主要表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5、但是,国王的这些权力主要是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巩固并扩大议会,特别是下-38-《人大研究》2006年第11期(总第179期)院的职能和权力。《权利法案》规定,未经议会同意,政集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就将无可避免地代替国王不得终止法律生效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了“议会主权”的代议民主政治体制。同意,国王才能征税。和平时期在王国范围内维持常备军也需得到议会同意。议会实行自由选举。议二、行政集权时代的议会[5]会中有言论和辩论的自由。《王位继承法》为阻止国王对国会活动的操纵,规定:凡担任任何隶属于如果对20世纪初西方国家宪政变革情况作一国王的有报酬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
6、王权领取抚恤考察,人们就不难发现,在经济危机和战争四起岁金者,均不能成为平民院议员。国王的赦免对下院月里,西方国家的国家机器就都开始强化起来,其弹劾案无效。一切法案只有经议会同意才具有法律核心标志就是行政力量在现代西方立宪政治框架效力,国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来治理国家[6]。中走到了中心位置。分析和掌握19世纪末20世纪其二,使政府(原为枢密院,后为内阁)向国王负责逐初以来英国行政集权民主制下议会的变迁,对于我步转为向议会负责,特别是向下院负责。首先,由于们全面理解英国现代立宪政治框架的变迁过程是下院可以通过提出弹劾和废黜法案的办法,追究国相当重要的。内外政策失
7、败的责任,就使内阁尽可能实行议会赞20世纪初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成的政策。于是迫使国王开始吸收议会中多数党的国议会职能与权力的变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领袖参加内阁。如果国王的大臣得不到议会的支第一,议会权力的重心从上院向下院位移。持,他们就应该辞职。1742年英国第—位首相渥尔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扩大了选举权,取消了上波就是这样辞职的,1782年诺斯内阁集体辞职。其院提名下院议员候选人的权力,从此结束了上院控次,原枢密院的职能与权力逐渐转移到内阁。威廉制下院的局面。1911年通过的《议会法》使议会权力三世时开始从赞同议会多数党观点的人士中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