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安字[2010]48号附件1(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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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范为加强“一通三防”和爆破管理工作,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的生产特点,特制定本规范:第1条各生产矿井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专(兼)管人员“通防管理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矿井通风第2条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第3条井下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得超过《规程》规定。第4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低于2℃时,要采取防冻措施。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

2、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硐室空气温度超过34℃时,要采取降温措施,否则,必须停止作业。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第5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要与矿井生产能力相适应。各矿(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当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也应组织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各生产矿井要合理调整生产布局,必须按核定后的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45高瓦斯和煤与瓦斯

3、突出矿井及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瓦斯涌出异常区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同一煤层内只能布置一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3个;其它矿井的一个采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2个,掘进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4个。第6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改变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通风系统,必须编制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一条未明风的巷道内不得同时安排两个以上的掘进工作面施工。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

4、统后,方可回采。对无法形成全负压通风的残采工作面,要制定通风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新面投产和采区、老面回撤,都要编制通风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第7条每个采区(包括下山采区)必须布置至少一条单独的回风道。上一水平生产采区的回风上山,不得同时兼作下山采区的回风道。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容易自燃煤层必须设置一条专用的回风上山,煤层群或分层开采的上(下)山采区采用联合布置时,都必须设置一条专用的回风上(下)山。采区进、回风上山必须贯穿于整个采区的长度或高度。严禁一条上山一段进风,另一段回风。新

5、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都必须有专门的通风设计,应充分考虑巷道断面,并对通风阻力进行计算。第8条矿井总进风道与总回风道、采区进回风上山、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严禁平面交叉。进回风巷之间严禁跨皮带建风门、挡风墙,对车场、绕道、进回风联络巷必须留足建筑风门的距离(不小于5m)。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所有联络巷的风门必须安设2道或2道以上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或无压风门。回采工作面上下平巷不得与掘进工作面有联络巷进行连通,极特殊情况下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调节风窗及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要求。第

6、9条45矿井必须以《生产矿井风量计算细则》为依据,每月按现场实际温度和有关参数计算井下各用风地点所需风量、全矿井所需风量及各采区的风量;并按《规程》规定的最低、最高容许风速,对各类巷道风速予以验算。第10条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第11条采区进风应采用从采区下部或上部进风。单独进风确有困难时,必须作出专门通风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12条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全矿井范围的通风阻力测定和网络解算,以掌握各类巷道断面积、风阻值随时间的

7、变化及风量分配状况。矿井新投产、转入新水平或改变矿井、一翼通风系统也要进行一次阻力测定。第13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确保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有瓦斯喷出或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未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不得揭煤,不得进入煤巷施工。第1

8、4条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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