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指定分包商的法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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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淮海中路1329号云海大厦19层邮编:200031电话:54659100传真:5465930019thFloor,YunhaiMansion1329MiddleHuaihaiRoadShanghai,P.R.C.200031Tel:(8621)54659100Fax:(8621)54659300从FIDIC合同条件看我国对指定分包商法律机制的设计作者:邹菁所谓指定分包商是指在总承包包商的界定进行探讨我国目前对指定中,由业主专门选定的承担总承包范分包商的立法态度以及进行重新设计围内部分特定工作的承包商。无论在的可能性。国际还是国内,业主指定分包商都是工程承包建设

2、中很普遍的现象。FIDIC一、FIDIC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合同条件对指定分包商有专门章节进包商的界定及其特征行规范,由此,指定分包商条款也成为国外许多施工合同中重要的合同条1988年第四版FIDIC红皮书第59款。但是,在我国无论是《建筑法》条中对指定分包商的定义是:由业主还是其它有关部门规章对指定分包商或工程师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与还未以立法的形式进行规范,实践当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中也鲜见有指定分包商的专门条款。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伴随国内越来越多工程选用FIDIC合或服务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同文本,但该文本中与我国《建筑法》零

3、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等法规存在相冲突的地方,如何协调、定,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吸收合理因素、加快与国际接轨是摆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在立法工作者面前的紧迫问题。本篇的一切有关人员,均应视为承包商雇文章试从FIDIC合同条件中对指定分佣的分包商。概而言之,FIDIC合同条1件把指定分包商基本分成三类:指定的工程款中将上述金额扣除。施工分包商、指定材料供应商、指定劳务分包商。二、我国《建筑法》等法规对指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中的意定分包商的立法态度和有关规定义是:业主通过向总包商支付相关管理费的方式让其负责分包合同的管理我国《建筑法》对指

4、定分包商没和协调,既可以方便业主选择关系紧有明确允许或禁止的规定,根据《建密或具有专长的分包商又可以实现管筑法》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理的系统化和科学化,以免不必要的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管理成本浪费。指定分包商在FIDIC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合同条件中的特征是: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1、指定分包商需要得到总承包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从该规的确认。因为指定分包商最终要纳入定来看,分包商的选定必须得到业主总承包商的分包管理之列,如果有合的确认,但是否可以由业主指定分包理的理由,总承包商有权利拒绝分包商、总承包合同中是否可以约

5、定指定商的提名:或指定另一位承包商,或分包商则未作明确规定。不过,我们修改指定分包合同,或亲自完成指定可以认为《建筑法》不禁止业主指定分包工作。分包商。2、指定分包商应确保总包商得以与此同时,《建筑法》对指定材料免除因分包合同所涉及的全部责任和供应商也采取了通融的态度,该法第义务,确保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二十五条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因失职、违章引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起和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等费用。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若指定分包商拒绝按此规定签署分包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合同的,总承包商有权利拒绝与指定者指

6、定生产厂、供应商。”可见,法律分包商签约。并不禁止发包单位直接指定材料供应3、业主有权利在总承包商无正当商,是否可以指定主要依据是业主和理由扣留指定分包商工程款或材料款承包商之间的约定。时,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并以冲但是,有些地方性规定态度鲜明,帐方式从业主应付或将付给总承包商2明确禁止业主指定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律法规对于指定分包商的态度不仅是商。上海市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含糊的,有的甚至是否定的。这种含《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糊表现在:一、指定分包商是否具有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包单位无正当理合法地位含混不清;二、指定分包商由,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

7、定的与一般分包商的区别含混不清。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提供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器具。”三、FIDIC的指定分包商与我国1999年7月5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建筑法》下的分包商之区别管理委员会颁发并实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其因《建筑法》未明确界定指定分中第十八条规定,“总包企业对其承建包商,在我国,指定分包商的概念应的工程中部分工程进行分包,除承包被视为包涵在一般分包商的概念之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内。无论是否业主直接指定,都称之位认可。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为分包商,在责权利上没有区别。但企业。”FIDIC合同条件中的指定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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