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200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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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2003修正)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颁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3-11-06【实施时间】2001-06-01【时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单项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应当符合有关

3、规定。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当前页码:1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  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在本市成立分支机构,并不受原有资质等级的限制。  第五条市、县(市)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支机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办妥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

4、文件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有关规定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  未经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应当以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面向本市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行政划拨。经济适用房实行定向、定价销售,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前,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

5、目的性质、规模、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等城市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期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及拆迁补偿安置要求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行政划拨的依据。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行政划拨的有关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并可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及性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

6、订配网址:http://code.fabao365.com-当前页码:2法邦网法律法规,1949年至今50万条法律法规供您免费查询和下载http://code.fabao365.com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合同。合同应明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内容、分期交付期限及其他有关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期限完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居住建筑规模在组团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期实施。  第

7、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综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需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到市、县(市)建设、规划、土地、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与开发项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原拆迁补偿安置协

8、议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自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二)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时,除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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