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研究生推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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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三创”教育,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各学院(系)进行推免生的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按规定对本单位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

2、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第四条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推荐学院(系)均应制订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第五条进行推荐工作,应坚持以知识能力素养全面衡量、择优选拔为标准,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第六条提倡并鼓励优势互补、加强交流,鼓励推免生在不同招生单位及不同学科间交流。第七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副校长任组长,教务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和监察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荐工作。各学院(系)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本

3、单位推荐工作。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分学院(系)、分类型(学术型、专业学位、内推、外推、硕师计划)下达指标,各学院(系)按类型分别进行推荐,确保完成任务。第二章推荐第九条学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各学院(系)推免生名额:(一)教育部确定的人文、理科等人才培养基地,按教育部批准的基地班招生人数的50%左右确定,评估优秀者根据教育部文件另外增加名额,由学院(系)统筹安排。(二)经学校确定的各类试验(实验)班,按学校批准的招生人数的30%左右确定。(三)其他专业按毕业生人数的15%左右确定。(四)对组织学生参加全国竞赛、向院外和校外推荐推免生以及在毕

4、业生就业指导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院(系),学校给予适当奖励名额。(五)出现推免生放弃资格情况,等额扣减学生所在学院(系)后续年份推免生指标。(六)学校可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第十条推免生条件:(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向上,身心健康。(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五)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

5、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六)成绩优秀,必修课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无重修现象。全国英语六级考试422分及以上或者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或者TOFEL成绩90分及以上。英语专业通过专业英语八级考试。(七)对确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全国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所在学院(系)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八)外语为小语种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高水平运动员及第十条第七款所述学生,要求全国英语四级考试422分及以上,雅思成绩5.5分及以上或TOFEL成绩80分及以上。(九

6、)按课程成绩占85%,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等所占5%,科研活动能力占10%制定综合评价体制,全面评定学生。各学院(系)根据上述要求制订推免生的具体条件。第十一条推荐工作程序:(一)各学院(系)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连同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在本单位网站公布。(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系)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三)学院(系)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在本学院(系)网站和学生易于监督的场所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院(系)查明情况后公布处理结果。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四)通过

7、初选的学生,填写教育部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系)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统一报湖北省招办备案。(五)湖北省招办核查《推免生登记表》并加盖公章。通过以上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具有推免生资格的学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接受现场确认。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推荐学院(系)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第十三条推荐学院(系)应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申诉渠道等进

8、行公开。第十四条学生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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