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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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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一般小(Ⅱ)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一般小(Ⅱ)型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小(Ⅱ)型大坝)安全管理,规范小(Ⅱ)型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保障大坝安全运行,参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省水利厅《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库容在10万m3~100万m3且坝高15m以下水库的大坝。其它山塘可参照执行。本细则所称小(Ⅱ)型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小(Ⅱ)型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
2、监督管理。厦门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对全市的小(Ⅱ)型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小(Ⅱ)型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对小(Ⅱ)型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或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对所管辖的大坝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水库法人(业主)单位对所属大坝安全负直接责任。大坝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小(Ⅱ)型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小(Ⅱ)型大坝安全鉴定由所在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3、。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第五条水库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六条大坝安全状况分为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
4、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大坝。 第二章基本程序及组织 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 (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
5、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的职责: (一)按本办法的要求,定期组织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二)制定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大坝安全评价工作;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 (五)向鉴定承担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六)筹措大坝安全鉴定经费; (七)其他相关职责。 第九
6、条鉴定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安全检查,并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二)收集有关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地质勘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试验等工作; (三)按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按鉴定审定部门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五)起草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条鉴定审定部门的职责: (一)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小组; (二)组织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 (三)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大
7、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小(Ⅱ)型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成果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鉴定承担单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取消其承担本市大坝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二条小(Ⅱ)型大坝安全鉴定小组应由大坝主管部门的代表、水库管理单位的代表和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大坝安全鉴定小组至少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1名
8、; (二)大坝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以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名; (三)大坝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单位的在职人员以及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的人员总数不得超过1名; (四)大坝安全鉴定小组重点由水文、水工、地质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五)大坝安全鉴定小组组成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与运行资料,对大坝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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