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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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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中强制到案措施基本问题研究 【摘要】 侦查中强制到案措施的基本问题首先是它的概念,对概念的探讨必须涉及基本人权、适用主体、目的功能的分析。强制到案措施的主要特征可以概括为两个:有效的强制和适度的剥夺人身自由。对其运行机制的分析则包括运行原则和权力配置机制两大部分。 强制到案措施这个概念,在我国侦查实践中十分陌生。但这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密切相关。因而对侦查中强制到案措施的基本问题进行理论性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基本问题的研究是对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现行法、实务以及发展的抽象和理论分析,由此可以对我国的立法和侦查实践产
2、生指导意义。 一、强制到案措施的概念 什么是强制到案?答案似乎很简单:强制到案就是拘捕,就是强迫他人到达一定的场所。然而,界定强制到案并不能这么简单而随便。从宪法角度来说,强制到案是一项维系统治和秩序的国家权力的表现;从法律制度来说,强制到案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司法机关职能来说,强制到案是法定机关的一项具体司法活动;对被强制到案者来说,强制到案是剥夺其人身自由基本权利的行为;从刑事法学来说,强制到案又是追诉犯罪调查案件的重要对策和刑事强制性措施。 要正确地认识侦查中强制到案措施的概念,就不应仅停留于立法规定,也不能停留在对语词上
3、的细微斟酌,而应以强制到案措施的立法依据、目的、功能作为研究的起点。正如卡多佐在批评分析法学派时说:“过分强调意义在语词上的某些精微之处,而相应地牺牲了对一些更深刻也更精致的实体----目的、目标和功能----的强调,不断坚持说道德和正义不是法律,这趋于使人们滋生对法律的不信任和蔑视,把法律视为一种不仅与道德和正义相异而且是敌对的东西。”[1] 在给强制到案措施下定义之前,先对与其概念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 1.强制到案措施与基本人权 由于权利思想的传播以及现代政治文化的影响,权利概念理论已经成为今天法律理论中分析和叙述法律的一个优
4、势理论,权利概念在法律概念中占有基础地位。在法治发达国家,强制措施的界定标准就是某项涉及国家强制力的措施是否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如果该措施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那么即被界定为强制措施。国家在实现刑罚权,在社会安全与尊重公民个人的意志自由之间,国家往往要求公民个人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其意志自由,以达到实现国家刑罚权这一更为重要的价值目标。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公民接受某种处置,这是法治国家中强制性措施之合法性和正当性所在。然而,正因为强制性措施的产生建立在公民牺牲自己自由意志基础上,为了防止强制性措施被滥用,严重侵犯公民的意志自由,必须采取
5、种种措施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加以规制。因而法律对其设定严格的启动条件和适用程序,从而防止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不当侵害,或者在不得不造成侵害时将侵害降到最低限度。 强制到案措施作为强制性措施的中的一类,也应以宪法性权利作为其概念基础,并以此作为立法构建其程序体系和种类的起点。德国学者赫尔曼教授指出:“德国的法学思想一致认为,允许以强制性措施侵犯公民的权利时,关键的是一方面必须对国家权力的强制权明确地予以划分与限制,另一方面必须由法院对强制性措施进行审查,是公民由此享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2]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所谓强制措施,就
6、是侵犯个人重要利益的措施。”[3]强制到案措施是一种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干预的措施,其立法依据应在于国家强制力对公民基本权利干预时进行程序上的规制。将基本权利作为其立论基础,以保障人权作为其制度定位,才会在强制到案措施的适用条件与适用程序的制度设计上给予更多保障人权的关注,才能对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给予应有的尊重。 2.强制到案措施的适用主体 承担刑事追诉职能的侦查机关显然是强制到案措施的适用主体,但是否仅限于此呢?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实施,紧急情况下由公民个人实施的个人逮捕(在我国称为群众扭送)不属于强制措施。[4]但
7、个人逮捕应当属于强制到案措施的题中应有之意。理由有四:(1)从适用对象角度考虑,与拘传逮捕一样,被扭送者同样受到了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2)从群众扭送性质考虑,法律同样赋予了群众扭送以强制性;(3)从国外立法考虑,法治国家多认为个人逮捕属于强制到案措施;(4)我国立法将其规定在了强制措施一章。所以,侦查中强制到案措施的适用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侦查机关,在个人逮捕的情况下适用主体则为公民个人。 3.强制到案措施的目的和功能。 强制到案措施的重要功能就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一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一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诉讼。刑事案件发生
8、后,犯罪嫌疑人总是力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当其感到可能被追究或已经受到追究时,往往逃匿,甚至以自杀来逃避侦查,使国家刑罚权难以实现。强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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