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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案例甲男与乙女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2月,甲男被派往日本从事劳务工作,期限2年。乙女多次写信,劝说甲男为将来考虑不要回国。甲男听从乙女意见,劳务期满后滞留日本打工。1996年7月至2000年9月,甲男共计汇款800万日元给乙女。2001年,乙女对甲男态度突然变化,让甲男不要再联系她。2001年11月,乙女以她与甲男自1996年5月起就失去联系,甲男下落不明已满4年为由,向法院申请宣告甲男死亡。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1年后,于2002年12月10日宣告甲男死亡。2002年12
2、月20日,甲男因非法滞留日本被遣返回国后多次寻找乙女,但乙女避而不见。2003年3月3日,甲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乙女于2003年3月10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与丙男结婚。同年3月27日,法院判决甲男、乙女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乙女给付甲男23万元。乙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状中陈述了法院已于2002年12月10日宣告甲男死亡的事实。二审法院撤销了甲男乙女的离婚判决,并于2003年7月7日撤销了对甲男的死亡宣告。甲男后向法院诉称被告乙女在与自己诉讼离婚过程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已
3、构成重婚罪,要求追究乙女刑事责任。乙女辩称,在甲男滞留日本期间,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知要先宣告对方死亡,其在法院宣告甲男死亡后,才与他人登记结婚,因此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问题:试从婚姻法上的无效婚姻角度分析乙女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 【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
4、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2008年,意大利甲男与
5、中国乙女在上海结婚。婚后甲男发现乙女在婚前与他人发生过性行为并因此怀孕,甲男遂在乙女分娩一周后向中国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问题:甲男在中国法院的离婚请求如果不能得到支持,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手段?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
6、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意大利民法典》第117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原因包括重大误解的婚姻。重大误解:鉴于另一方配偶的情况,如果真正了解,就不会做出允婚的许诺,并且是出于对以下方面的误解:①有阻碍夫妻生活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性变异的;②因非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③惯犯或职业罪犯;④因卖淫被判处不低于2年有期徒刑的;⑤
7、对于非配偶导致的妊娠,如果发生可能导致丈夫否认亲子关系的情况。婚姻的无效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案例甲男年轻时患有精神分裂症,1987年与乙女结婚,1989年生下女儿。2001年,两人所居平房拆迁,甲男得到一笔可观拆迁款。甲男之弟丙男此时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丙男声称甲男早年患有精神分裂症,1981年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婚后再度复发,于200
8、1年又住院进行治疗,因此认为其兄精神分裂症一直未治愈。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甲男的诉讼能力进行了精神司法鉴定。法医最终作出了甲男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诉讼能力的鉴定结论。另查,甲男之弟丙男1983年成家,一直在别处居住,未与甲男共同生活。无效宣告请求权的主体《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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