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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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 税收优惠政策和审批管理有关问题政策出台情况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9】503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93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

2、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号)财税[2009]23号的三大问题一、限制行业问题(口头请示不规范;上位文件无依据)二、定额标准问题三、审批问题财税[2009]23号问题一限制行业财税[2009]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

3、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23号问题一限制行业财税[2009]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商

4、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09]23号问题二定额标准财税[2009]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

5、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京财税【2009】503号),经请示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定额标准按4800元标准执行。财税[2009]23号问题三审批年限财税[2009]2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

6、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吸纳企业一年一批减免税(劳动局提供的审批要件为本年度的)与三年政策优惠期因审批时间的限制产生冲突的问题。经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我局认为,一是我局在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中,对企业需报送的审批资料、对主管税务机关需执行的审批工作要求等事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批三年),情况较为复杂;二是我局准备进一步规范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工作,拟与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政策衔接,理顺

7、征管流程;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审查机制等。为此建议,市财政局牵头转发文件中只明确经市政府批准的企业减免税定额标准,其他问题由我局尽快商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京财税【2009】93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

8、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下岗再就业减免税 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9】号)审批管理办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原政策对吸纳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的减免税审批为一年一批,造成2008年以后成立的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最多只能享受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税收减免,不能享受满3年的税收优惠。对此纳税人反映规定很不合理,一方面政策给予3年的税收优惠期,一方面又由于审批要件和审批时限的冲突造成部分纳税人无法用足政策。一、对于2009年度新招用持《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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