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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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11〕26号)精神,规范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素质,根据《北京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从事社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坚持“德才兼备

2、、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社区居民民主测评相结合,日常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考核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居民满意率为主要依据,着重了解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  第五条社区工作者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日常考核重点考核社区工作者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在岗工作情况以及考勤情况,主要采取查阅被考核对象工作日志、专项工作检查、总结、考勤、服务对象评价等方式进行,一般每月进行一次。 

3、 年度考核以日常考核为基础,以社区居民满意度和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其中,对于全市统一新招录、尚在首次签订社区服务协议期限内的非京籍社区工作者的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8月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四)服务意识强,在居民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  (五)利用所学专长,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为社区群众办理

4、各项事务带来便利。  第八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较强,作风踏实,奉献精神强;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四)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五)服务意识较强,得到居民群众认可。  第九条社区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的,应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具有一定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

5、)服务态度一般,居民群众认可度一般;  (六)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社区工作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旷工当年累计超过15天;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区县参加考核社区工作者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街道、乡镇社区

6、工作者人数较少的,优秀等次人数由区县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本区县优秀等次人数比例的情况下统筹确定。  第三章考核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日常考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岗位说明书,建立社区工作者考勤上岗、加值班、窗口接待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管理,及时收集社区工作者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受理社区居民对社区工作者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居民投诉属实的,应将投诉情况记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工作者所开

7、展工作定期记录和总结,内容包括日常考勤、加值班、病事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服务对象评价情况、入户走访居民和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情况,定期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记入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社区工作者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并指导各社区成立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街道(乡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评议。考评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社区工作者本人按照岗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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