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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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1章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2008年3月学习要点11.1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11.2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11.3电子证据法律问题11.4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替代方式――ODR11.1电子商务纠纷的司法管辖11.1.1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依据11.1.2电子商务纠纷诉讼管辖的基本问题11.1.3电子商务中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地11.1.1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依据1.司法管辖权区域界限模糊化以及国家司法主权的弱化2.传统管辖权依据的弱化与不易确定化3.“原就被”理论的困境11.1.2电子商务纠纷诉讼管辖的基本问题网络空间打破了主权疆域和地域的界限,使据以确定法院管辖权

2、的连结因素出现了一种复杂甚至模糊的倾向,如何确定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纠纷的管辖问题是有效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首要问题,也是法律界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就普通的民事诉讼管辖而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在发生民事纠纷时,由哪一级或哪一个地方法院来审理该案件。通常,除了基于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繁简程度的级别管辖外,影响管辖的主要因素是当事人住所地、诉讼标的地、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最终管辖总是落脚在某地的法院头上。因此,基于互联网上发生的民事纠纷而言,管辖问题也即是解决由哪一个地点的法院对涉及互联网纠纷的案件进行管辖。11.2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适用11.

3、2.1法律适用与管辖权的关系11.2.2电子商务纠纷法律适用的原则11.2.3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适用的挑战11.3电子证据法律问题11.3.1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11.3.2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的书证11.3.3电子证据不宜归入视听材料的范畴11.3.4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与保全11.3.1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

4、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证属实”。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11.3.2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的书证电子证据与传统书证的差异是显著的,在证据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将其归入传统书证只能是权宜之计。事实上,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这些暂且不论,电子证据以其对

5、现代信息技术和安全防范措施的依赖,就已显示出不同于传统书证的独立性格。11.3.3电子证据不宜归入视听材料的范畴诉讼法学界相当一部分学者从电子证据的可视性、可读性出发,对视听材料作出了扩大解释,突破了视听材料关于录音带、录像带之类证据的局限,把电脑储存的数据和资料归于视听材料的范畴。但是,视听材料在证据法中的地位是有限的,它充其量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等其它证据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说,视听材料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还必须结合其它证据来考察。正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材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把电子

6、证据归于视听材料的人认为,这是电子证据易于被伪造、篡改、拼接,且难以被觉察和发现的特点所决定的。事实上,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领域值得探讨。11.3.4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与保全1.电子证据的收集2.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3.电子证据保全11.4电子商务纠纷解决的替代方式--ODR11.4.1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11.4.2在线争议解决方式11.4.3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利弊分析11.4.4在线争议解决方式需要解决的问题11.4.1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解决争议主要有以下优点:1.与诉讼程序相比,ADR更加迅速、便宜。2.A

7、DR方式灵活多样,从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谈判到正式的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选择不同类型的ADR,既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可以通过最适合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最佳效果。3.在专家(中立者)的帮助下,争议双方更易获得“双赢”的效果。4.有利于维护个人或组织的声誉。特别是对有名誉、有要位的人或机构来说,与他进行诉讼是有损形象的事情,因此发生争议后,他们更愿意私下解决,而不是公布与大众的监督之下。11.4.2在线争议解决方式1.在线争议解决方式(ODR)的概念2.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的形式11.4.3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利弊分析1.在线争议解决方式(ODR)的优点(1)较诉

8、讼程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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