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认联2007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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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质检认联〔2007〕476号关于对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精神,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及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化肥、种、苗及其他化学物质如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贯

2、彻落实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13—417号)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0号),总局和认监委决定对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检查的内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包括原辅料卫生要求;生产用原料、辅料是否有检验、检疫合格证,并经进厂验收合格;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是否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规定须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基地(以下简称备案基地)的原料,是否存在收

3、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生产出口食品的情况;出口水产品备案养殖场所用的饲料、药品是否报备。(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包括食品添加剂卫生要求;出口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检验合格证,并经进厂验收合格;食品添加剂是否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食品添加剂控制程序,做好记录;是否存在擅自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行为。(三)备案基地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我国及有关进口国规定,是否严禁使用或存放含禁用成分或成分不明的农业投入品。(四)

4、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是否符合我国及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二、清理检查的范围凡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13—证书的企业及其所属备案基地和获得注册登记的供港澳蔬菜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备案基地,均属本次检查清理范围。三、清理检查的方式本次清理检查工作采取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监督相结合、文件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文件审核为主现场审核为辅的检查方式。必要时抽取部分样品进行验证检测。四、清理检查的时间、步骤本次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检

5、查清理工作自2007年11月5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一)填表报告阶段(11月5日至11月15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据本通知清理检查依据进行自查自纠,不符合的要进行整改,并如实填写《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自查报告表》(见附表一),并于11月15日前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逾期不报的视为拒不接受监督管理。(二)检查审核阶段(11月15日至11月30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填写的《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自查报告表》逐

6、一进行检查审核,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组织人员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三)整改验收阶段(11月30日至12月15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检查审核结果,对辖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核查。—13—(四)总结上报阶段(12月15日至12月20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将清理检查情况全面汇总,写出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等,并填写《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清理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于1

7、2月20日前上报总局食品安全局和国家认监委注册部。五、清理检查工作具体要求(一)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写《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自查报告表》。(二)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清理检查中,要本着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据规定对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三)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其基地,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企业和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其基地,取消其基地备案资格,暂停受理其出口报检,直至吊销其卫生注册

8、登记证书。(四)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对上报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把关,杜绝瞒报、漏报,一经发现,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取消有关出口备案基地资格,暂停受理有关出口企业的出口报检,直至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五)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组织专人负责协调行动,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13—,并将清理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进展情况及时报总局食品安全局和国家认监委注册部。附件:1.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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