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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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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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补助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规定程序下达。上年9月底前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安排农业部直

2、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财政部、水利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年度补助资金安排挂钩机制。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5(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仪器设备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及10千伏以下(含10千伏)农业灌排电力配套建设,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

3、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实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的县(以下简称项目县)可在补助资金(不含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等相关支出,省、市两级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上述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第六条5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

4、以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定额补助。(一)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1.耕地面积(权重1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2.粮食产量(权重15%),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3.地区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民族县、边境县等为依据。4.建设任务(权重25%),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5.绩效因素(权重3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其中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工作的绩效评价结果占50%。(二)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1.建设任务(权重6

5、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2.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三)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51.有效灌溉面积(权重60%),以最新中国统计年鉴数据为准。2.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第七条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自行确

6、定。第八条各省应当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县竞争立项机制。项目县竞争立项程序、操作办法、立项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保证项目县选择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项目县竞争立项的具体方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查程序等,由各省自行确定。第九条补助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建管并重、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等体制机制创新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验收。5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

7、位;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督促补助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结转结余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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