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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要点:1、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属于冒充专利行为。2、在开展专利执法工作中,坚持专利打假与专利宣传两手抓,实现执法、教育相结合的目的。案由: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冒充专利行为当事人:宜昌市某药房案情:我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宜昌市某药房销售由广东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命壹号”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号为ZL94304389.1、由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初乳咀嚼片”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申请号为03359661.1、由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强身片”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号为0135880.0,上述销售行为涉嫌
2、冒充专利。处理过程及结果我局于2006年3月15日立案调查。经过初步检索核实:由广东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命壹号”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号为ZL94304389.1,该专利权已终止,属非专利产品。由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初乳咀嚼片”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申请号为03359661.1,该专利权已终止,属非专利产品。由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强身片”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号为0135880.0,该专利号并不存在,属非专利产品。办案人员到某药房再次调查核实,由广东十八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命壹号”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号为ZL200530003480
3、.9,经过检索,该专利现为有效专利。由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初乳咀嚼片”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申请号为03359661.1,由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强身片”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号为0135880.0,上述两产品现在某药房销售。该药房于2006年04月01日交来申辩陈述,称由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强身片”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号为0135880.0,属印刷错误,该专利号应为ZL01335882.0,并附证明,经办案人员查实,该专利号为有效专利。另一由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初乳咀嚼片”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申请号为03359661.1
4、的事实,该药房没进行申辩陈述。本局认为,某药房销售由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初乳咀嚼片”的行为已构成冒充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某药房处以罚款2000元,并责令对由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初乳咀嚼片”产品进行整改的行政处罚。由河南禹州市药王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强身片”产品存在专利标识错误,责令某药房进行整改。涉及的法律问题:1、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是否属于冒充专利行为?评析:1、关于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
5、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是否属于冒充专利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并无明确规定。但是本案中,“牛初乳咀嚼片”的外包装盒上标有专利申请号为03359661.1,经查实,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17日,后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可见专利权人并不愿意其专利受到保护,专利权人在专利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在产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专利标记,本案当事人销售该产品,其行为客观上误导消费者,欺骗广大的社会公众,以专利的名义和信誉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因此本案应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此外,在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中规定对于专利权终止后,继续使用专利号的行为属于冒充专利行为,湖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三
6、款规定,印制或者使用已经被撤销、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证书、专利号或者其他专利标记的行为属于冒充专利行为。因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冒充专利行为。2、近年来,在开展专利执法工作中,我们发现仍然有不少经营者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认为知识产权距离老百姓工作和生活很远,在经营中没有注意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对于一些明显标识错误也不能发现,往往构成冒充专利。比如本案中,“补肾强身片”的外包装盒上的专利号为0135880.0存在明显错误,但是经营者在进货环节都不能发现。因此,我局在开展专利执法工作中,注意打假与防范相结合,坚持专利打假与专利宣传两手抓,实现了执法、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取得了较好
7、的成效。对专利权人因疏忽或标注不当造成的假冒、冒充专利案件,首次被查获且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当事人又能主动停止的,只给予批评教育,帮助企业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减少或杜绝假冒、冒充专利行为的发生。(宜昌市知识产权局)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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