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建《法律法规》考试必备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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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

2、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

3、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4、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

5、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

6、、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7、;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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