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法医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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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醫學王兆鵬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張舉燒豬三國時代(220—280年)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乃詐稱火燒夫死。夫家疑之,詣官訴妻,妻拒而不承。舉乃取豬兩口,一殺之,一活之,乃薪燒之。殺者口中無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驗夫口中果無灰。1歷史先秦時代﹕相關文獻已有專門官員驗尸,戰國末(西元前252—221)。最有名﹕洗冤集錄,宋慈(1186—1249)從13世紀一直沿用至近代,先後被日本、韓國、英、德、法翻譯至全世界。現代﹕1908年,王祐、楊鴻通合譯日本石川清中之實用法醫學。2醫學與民事侵權行為醫療糾紛親屬糾紛保險糾紛3法醫學與刑事他殺、自殺、意外死、疾病死?殺人、傷害、或致死

2、罪?性侵害?幫助決定罪名、犯罪人、犯罪時間4法醫學定義以醫學、生物學、化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為根本研究方法,來研究及闡釋法律上相關問題及事物的一門科學。ForensicMedicineForensicScience5法醫學有關學科解剖學病理學毒物學血清學鑑識學齒科醫學精神醫學6法醫學檢驗的對象現場勘驗—犯罪工具、毛髮、血跡,屍體外表檢驗屍體檢驗—解剖活體檢查—精神狀態、傷病檢查、親子關係、性侵害物證檢驗—人體組織、分泌物、排泄物,如血液、精液、嘔吐物書證審查—調查筆錄、屍體或活體的檢驗紀錄7問題提出第6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出生與死亡,如何界定?8出生—法

3、律學陣痛:腹部開始陣痛,胎兒即屬出生露出:胎兒由母體露出,即為出生斷帶:胎兒的臍帶剪斷時,謂之出生發聲:降生後,須能發生,始得謂之出生獨立呼吸:須視胎兒是否已得以自己的肺獨立呼吸,此時即屬出生(通說)9出生—醫學開口期﹕陣痛開始至子宮口全開娩出期﹕子宮口全開至胎兒娩出後產期﹕胎兒娩出至胎盤娩出10影響﹕人體器官移植、刑法之罪、民法之繼承等呼吸死,肺臟死—人工呼吸器心臟死—人工心臟腦死亡—腦幹(細胞)死,新標準死亡11非暴力性死亡,自然死亡或正常死老死(真正老死非常罕見)、病死(因疾病)暴力性死亡,非自然死亡物理因素,如燒、凍、電死機械因素,如打、砍、刺、爆炸中毒死目標為

4、排除暴力死——看似病死,實際為暴力死。反之,看似暴力死,實際為病死。死亡分類—法醫學分類12暴力死他殺死—他人暴力自殺死—自己暴力災害死—意外暴力,例如交通事故或自然災害13暴力死亡的死因直接死因如窒息、失血、中毒間接死因感染死,非原發性損傷所造成(暴力—損傷—器質性病變—功能障礙—死亡)聯合死因暴力與非暴力,如外傷與心肌梗兩個以上的暴力,如中毒與鈍器傷14親生子鑑別民法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民法第1067條(96.5.23修正)﹕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

5、於生父死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15親生子鑑別民法1063條(96.5.23修正)﹕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第二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第三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知悉其非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過去﹕爭議多,證明難。現在﹕DNA鑑定,去氧核醣核酸。16民法第14條﹕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6、,宣告禁治產。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何謂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精神錯亂?三者有何不同?心神喪失:完全地喪失對於法律行為效果之叛亂能力;精神錯亂:精神作用發生異狀,以致一時而非永久或經常性喪失意思能力;精神耗弱:部分地喪失對於法律行為效果之判斷能力。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17精神耗弱例裁判字號:87年度家抗字第60號要旨:按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精神耗弱係指精神存有障礙,其意思能力欠

7、缺已達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程度,即對於自己行為之利害得失已陷於不能了解者而言。又所謂不能處理,係指一般性、日常性事務不能處理,若僅欠缺專業或特定事務之處理能力,自不能認為有宣告禁治產之原因。18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二七五號判決:「上訴人自幼即因腦中樞神經感染,造成運動,聽覺、認知、語言表達等神經功能永久性之損傷,不具一般社會及職業功能,僅能以手語作簡單溝通,對於簡易事務之判斷力雖部分存在,但整體認知功能,包括定向力、判斷力、記憶力、抽象思考力及計算力明顯缺損等情…是上訴人已屬精神耗弱人,堪以認定。…依上開鑑定結果可知上訴人在聽覺及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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