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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案例分析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5月11日9:25 原告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兴公司)诉被告中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侨公司)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台兴公司于2008年2月21日诉至本院,同日本院做出受理决定。2008年2月22日向原告台兴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08年2月21日向被告中侨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24日、7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宋叶峰,被告中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
2、审理终结。 原告台兴公司诉称,2005年3月4日中侨公司发布了施工招标文件一套,对其开发的“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工程进行招标。台兴公司按照要求,参与了公开招标,并提交了投标文件一套。经中侨公司和评标委员会评标后,于2005年4月22日向台兴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台兴公司为“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中标人,承包范围为“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内容,中标工期为394日历天,承包方式为中标费率加变更签证,中标造价为土建中标费率28.59%、安装中标费率160.37%。台兴公司中标后,中侨公司以在招标以前已经签订合同为由没有与台兴公司按照中标
3、通知书、投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此后,台兴公司按照中侨公司的要求按期完成了工程施工内容,并经中侨公司验收后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后,台兴公司即以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内容以及施工签证等工程资料要求中侨公司进行决算,中侨公司提出应当按照2005年3月1日和2005年4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进行决算。台兴公司认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同时台兴公司按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以及施工变更、签证和工程资料进行了工程价款决算,并向中侨公司提交了决算书,但中侨公司置之不理,一直不按
4、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截止2006年6月5日,中侨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另以两辆汽车抵工程款8万元,剩余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5年3月1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39号、42号、47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2、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5年3月1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52号、53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3、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2005年4月5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66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无效;4、依法判令被告按照《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内容及施工变更、签证和工程资料进行工程价款决
5、算;5、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96万元(暂估价,最终以鉴定结论为准);6、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侨公司辩称,1、台兴公司诉状中所称三份施工合同,是在双方没有进行招投标以前所签订的,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办理了招投标手续,双方没有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备案合同,所签这份合同是双方唯一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决算应当以这三份合同为依据。2、按照合同,中侨公司已经和台兴公司进行了结算、决算,并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3、66号楼双方没有进行结算,按照中侨公司的结算,台兴公司欠中侨公司部分工程款。4、工程款中有一部分是台兴公司已签字认可付给其他单位的材料款和分包款等。综上,台兴
6、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予驳回。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台兴公司向法庭出示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中侨公司“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证明“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Ⅲ期Ⅲ标段由39号、42号、47号、52号、53号、66号楼组成,承包方式为中标费率加变更签证。证据2、台兴公司“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工程投标文件,证明“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工程结构为砖混七层,台兴公司投标的承包方式为中标费率加变更签证,综合费率最终报价为土建28.57%、安装160.37%,台兴公司投标的工期为394日历天。证据3、中标通知
7、书内页“建设工程中标内容及条件”,证明台兴公司为“新天地、中侨绿城”项目Ⅲ期Ⅲ标段工程的中标人,中标内容为土建、水电安装。承包方式为中标费率加变更签证,中标造价为土建28.57%,安装160.37%,工期为394日历天。 第二组:证据1、2005年3月1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39号、42号、47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证据2、2005年3月1日签订的“新天地、中侨绿城”52号、53号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证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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