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认定与第三方担保

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认定与第三方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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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认定与第三方担保  2004年3月22日,某典当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由某食品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04年3月22日至2004年7月21日止(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和《房地产价款抵押变更合同》,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继续有效。借款月利率为2.2%;并约定某食品公司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二层)的房屋抵押给某典当公司。  签订合同当日,某食品公司用其上述抵押的房地产,向某市某区房

2、地产登记处办理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亦于同日,某百货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为某食品公司向某典当公司抵押贷款人民币600万元作担保。  次日,某典当公司开具第一份当票给某食品公司,典当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综合费用为人民币132000元,典当期限一个月,并向某食品公司发放了典当款人民币600万元。  2004年5月23日,某典当公司开具第二份当票给某食品公司,典当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综合费用为人民币132000元,典当期限一个月。  2004年7月22日,某典当公司与某食品公司又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由某食品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600万元,约定

3、:借款期限为2004年7月23日至2004年9月23日止(借款具体期限在双方签署的当票上予以确认。)借款月利率为2.5%;并约定某食品公司将其位于某区某路(二层)的房屋抵押给某典当公司。次日,某典当公司开具第三份当票给某食品公司,典当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综合费用为人民币15万元,典当期限一个月。  2004年11月29日,某食品公司向某典当公司出具承诺:抵押贷款人民币600万元,现不能如期归还,给予宽限一个月,我公司承诺如逾期未还,愿绝当处理。  2005年2月3日,某食品公司通过某银行上海分行支付某典当公司利息人民币15万元。现某食品公司除尚欠某典当公司借

4、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之外,还欠2005年1月23日至2005年5月22日的利息人民币59万元及之后利息。  因某食品公司至今未还款,某百货公司亦未能履行担保义务,遂涉诉。另吴某是某食品公司股东,又是某百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7月22日借款合同一方某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一栏中有吴某签字。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某典当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2004年3月22日《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为2004年7月21日,双方于2004年7月22日又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某典当公司认为后一

5、份合同属于续签,而某食品公司某百货公司主张2004年7月22日借款合同是与某典当公司重新签订的,如其主张成立,则其应有2004年3月22日借款合同的还款事实或尚欠某典当公司两笔借款。某食品公司对还款事实不能举证,又只认可一笔借款未还,故2004年7月22日借款合同应是续签,某典当公司主张能够成立。现某典当公司已履行了放款义务,某食品公司未按约清偿借款合同的本息,构成违约,故某食品公司应承担相应还款付息责任。如某食品公司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某典当公司有权对其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某百货公司在2004年3月22日出具的担保书,未对担保的期限作出规定。在履行过程中,某百货

6、公司又未对续签合同表示继续提供担保,故某百货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某典当公司主张某百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其间应为2004年7月22日至2005年1月21日止。因某典当公司在保证期内未要求某百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故某百货公司的保证责任应予免除,某典当公司要求某百货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第24条、第26条、第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食品公司应于

7、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向某典当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1月23日至2005年5月22日止利息人民币59万元和自2005年5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逾期利率计算);  二、如某食品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义务,某典当公司可以与该某食品公司协议,将其抵押的,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二层)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某食品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某食品公司清偿。  【点评】  本案法院判决和典当行都有过失。 

8、 法院的过失:  和前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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