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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诸边与展边协议第一节《政府采购协议》第二节《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第三节《信息技术协议》第一节《政府采购协议》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协议宗旨二、《政府采购协议》产生的背景三、主要内容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协议宗旨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政府机关自用或为公共目的而选择购买货物或服务的活动,其所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不用于商业转售,也不用于供商业销售的生产。《政府采购协议》的宗旨是,通过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世界贸易的扩大。《1947年关税
2、与贸易总协定》创立之初将政府采购排除在外。缔约方在政府采购领域没有义务对外国货物实行最惠国待遇。《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这一规定,实际上允许缔约方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可以优先购买本国货物。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公共服务职能的加强,许多国家的政府及其控制的机构成为重要的产品和服务采购人,政府采购占据的货物和服务市场份额不断增加。为消除政府采购政策可能引起的贸易壁垒,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和扩大国际贸易,需要一个有约束力的政府间公共采购协议。20世纪70年代,欧洲共同体首先颁布了《关于协调公
3、共工程服务合同、公共供货合同的授予规则和程序》的指令。欧洲共同体的这个重要步骤,促使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东京回合”中正式将政府采购纳入了谈判议题。“东京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守则》于1981年生效,仅适用于签署方。《政府采购守则》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等基本原则引入了政府采购领域,但该守则所规定自贸易自由化程度是有限的。第一,它只适用于货物的采购,没有包括服务(包括工程服务)的采购,而后者在政府采购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份额。第二,它只约束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排除了地方政府和公用事业单位等重要的公共采购实体。为此,签署《政府
4、采购守则》的12个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期间,通过谈判对该守则作了修订和补充,达成了《政府采购协议》。该协议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二、《政府采购协议》产生的背景(一)适用范围(二)有关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三)争端解决(四)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职能三、主要内容《政府采购协议》只适用于签署方在各自承诺的清单中列出的政府采购实体。这些清单作为附件,是《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的内容。清单中所列的采购实体包括三类,分别是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如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单位)。只有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约束
5、。有关清单的具体内容,是成员方根据本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需要并通过谈判确定的,所以清单范围并不相同。例如,美国的清单,包括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37个州政府机构,11个政府管理的实体;欧洲共同体的清单,包括其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机构,次一级政府机构,以及电力、港口、机场等公用设施机构;日本的清单,包括所有的中央政府机构,47个都道府县和12个城市政府机构,以及84个特殊法人。(一)适用范围采购实体《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采购对象是货物和服务(包括工程服务与非工程服务)。除了该协议规定的例外,政府进行的所有货物采购都应纳入约束范围。服务采购的具体范围,
6、由签署方在清单中列明。《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采购合同,包括购买、租赁、租购、有期权的购买和无期权的购买等方式。(一)适用范围采购对象和采购合同当政府采购的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最低限额,或达到成员方经谈判达成的最低限额时,有关采购活动才受该协议约束。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3万特别提款权,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5万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和其他采购实体的最低限额,由各签署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分别作出承诺。例如,美国承诺,地方政府采购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35.5万特别提款权,采购工
7、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500万特别提款权;政府所属机构采购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25万特别提款权,采购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500万特别提款权。日本承诺,地方政府采购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20万特别提款权,采购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500万特别提款权。由于最低限额是适用《政府采购协议》的条件之一,签署方可能通过合同估价降低采购金额,从而不受该协议的约束。为避免出现这种现象,《政府采购协议》规定了进行合同估价的基本规则,要求不得为规避该协议的规定而分割任何采购项目。(一)适用范围采购限额签署方进行政府采购时,不应在外国的产品、服务和供应
8、商之间实施差别待遇;给予外国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也不应低于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所享受的待遇。签署方应当保证,既不能基于国别属性和所有权构成,也不能基于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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