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程第十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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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基础主讲:林瑞青副教授第十讲民法8: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依人身关系为转移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原则(结婚、离婚均自由)一夫一妻原则(夫妻忠实、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男女平等原则(结婚离婚平等、人身财产关系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

2、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节婚姻家庭法概述又称婚姻的成立,指男女双方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是夫妻权利和义务发生的法律依据一、结婚的特征结婚行为主体须是异性男女结婚行为须遵守法定结婚条件,按法定方式进行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建立夫妻关系婚约的法律效力?第二节结婚二、结婚的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同意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原则结婚的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禁止结婚第二节结婚三、结婚

3、的程序指缔结婚姻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它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只有举行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所缔结的婚姻才是合法的结婚程序:申请——审查——登记(亲自办理)第二节结婚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婚姻无效的情形: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第二节结婚可撤销婚姻——即不完全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婚姻要件,可由有撤销权的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予以

4、撤销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第二节结婚一、夫妻关系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具体包括: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地位平等、使用自己名字)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等,但婚前参禅、伤害赔偿、残疾补助、遗嘱或赠与确定归一方的、生活用品等(财

5、产归属还可书面约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三节家庭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依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和父母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非婚生子女与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第三节家庭关系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一、离婚的原则1、保障离婚自由2、反对轻率离婚二、离婚的程序1、协议离婚(自愿并对子女及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2、诉讼离婚。下列情形

6、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节离婚三、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节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

7、安机关应依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法院应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之可少分或不分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第五节法律责任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8、称。继承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的继承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第六节继承法概述二、遗产及其范围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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