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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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通用航空企业、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及申请设立通用航空企业、航空俱乐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依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通用航空企业、航空俱乐部的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及管理工作。第三条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按规定包括:(一)通用航空企业、航空俱乐部的筹建认可;(二)申请颁发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批;(三)申请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换发的受理审批;(四)对通用航空经

2、营许可的持续监督管理。第四条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辖区内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航空俱乐部的筹建申请;负责辖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换发等管理工作。第五条监管局以企业基地机场所在地为管辖原则,负责辖区通用航空筹建认可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换发等事项的受理及初审工作。-1-第六条管理局通用航空处和各监管局运输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承办部门。第二章通用航空企业(航空俱乐部)的筹建认可审批第一节申请的文件、资料要求第七条通用航空企业(航空俱乐部)筹建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

3、筹建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书;(二)筹建负责人任职证明、资历表、能力评价表;(三)主管飞行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资历表、能力评价表;(四)投资状况登记表;(五)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六)投资协议书;(七)股东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投资方为企业的);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八)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九)拟筹建的通航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拟使用基地机场的保障意向书;(十一)国家和民航局同意外商投资的批准文件(只限涉及外商投资的)。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应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2-点;(二)申请人提交的

4、文件、资料应为原件;当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时,应加盖印章并提供原件进行审核;待承办部门与原件核无误后,退还原件;(三)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3.空勤人员、机务人员等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4.作业技术质量保证的可靠性;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申请人提交的可行性报告所包含的各项内容应基于对通用航空市场、发展情况的实地调研;应明确拟使用的航空器类型、从事的经营项目和相关技术能力情况、开展经营项目作业质量保证的依据(含是否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

5、)以及飞行人员、机务维修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可行性论证应有明确依据;经济效益预测应包括财务成本分析、收入来源论证等,并有可信的数据来源;(四)申请人提交的筹建负责人任职证明、资历表及能力评价应由聘用单位出具,并加盖印章或签字;主管飞行、主管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资历表及能力评价表,可由其原所在单位或聘用单位出具,并加盖印章;国家有关法律禁止、限制经商办企业的人员,不得担任筹建负责人、飞行和作业质量负责人;(五)申请人提交的投资协议书,应是全部股东针对筹建-3-企业所签订;协议中应说明各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出资比例等情况;股东为投资人委托代表的,应提

6、供委托协议或委托书;(六)对涉及外商投资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及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为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存款及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证明。第二节通用航空企业筹建认可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第九条申请人将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档光盘(一式三份)报送至监管局。监管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应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受理其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第十条监管局应在

7、正式受理后的5日内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受理通知书等材料报送至管理局。第十一条管理局应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管理局领导批准,可将审批期延长10日,并以书面形式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管理局依-4-法同意开展筹建工作的,应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筹建认可通知书》。管理局依法作出不同意开展筹建工作决定的,出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第三节筹建期内通用航空企业的管理第十三条筹建单位应在筹建期内完成以下工作:(一)办理购置民用航空器申报手续;(二)申办民用

8、航空器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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