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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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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舆论场内的司法自洽性研究:以李昌奎案的模拟实验分析为介质*李奋飞内容提要对于由公众意见主导形成的强大舆论场,是否会对轰动案件中的司法自洽性产生影响,以及这种影响是怎样实现的,其实很难仅凭感性认识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通过模拟实验的方法,有助于明悉舆论、政治与司法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把握从民意导向到个案决策的动力机制。以尘埃落定的李昌奎案为研究范本,公众舆情与司法决策被分别设定成自变量和因变量,且后者又被细化为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经过对案情事实的模拟还原,作为参与主体的法官重新做出了裁判。最终,民意舆论与程序裁决之间的变量关系得以确认,但需经由政治权
2、力的媒介作用,才能产生影响既判力的效果。司法改革的切入点只有从此关系中挖掘,才能真正实现舆论、政治与司法三者之间的必要平衡。关键词舆论场司法自洽个案决策DOI:10.14111/j.cnki.zgfx.2016.01.015引言司法与民意之间的关系,是长期为理论界所热议的话题。而不少刑事案件的发展轨迹都已表明,二者在时下中国并未呈现出“琴瑟和鸣”式的融洽关系。在一些轰动案件中,这种趋向则愈加突出,也因此引发了广泛争鸣。随着公民言论自由的不断提升以及媒介平台的多元发展,舆论影响司法的程度无疑在日臻加深。特别是在那些轰动案件中,民意的发酵往往能够催生出
3、强大的舆论场。但是,“司法是政府中一个与众不同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坚持法律原则,维护宪法尊严,独立性是其行使功能的关键和基础。”①而司法机关能否经受住外部压力,进而维系法律逻辑的自洽性,直接关乎其独立价值的存续。有学者认为,沟通机制的缺失,导致当下的中国司法机关很难承受舆情所带来的政治风险,司法权威随之一落千丈。②也有学者主张,若无政治权力的介入,司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明德青年学者计划“刑事错案的制度性治理”(项目批准号:14XNJ003)之前期成果。①怀效锋主编:《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社2
4、006年版,第22页。②参见徐阳:《“舆情再审”:司法决策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法学》2012年第2期。269中国法学2016年第1期公信力断不会受损于民情之鼓噪。③可见,对于该命题的认知,学术界尚处于“横看成岭侧成峰”的论争阶段。随着实证精神在诉讼法学研究领域的风靡,通过科学实验方法核实预设观点的手段正处在方兴未艾之时。④因而,借助具有先验性的个案,以回溯历史的研究方法,重新解构民意与司法的动态联系,不失为一种另辟蹊径式的研究进路。一方面,可以竭力摆脱对感性认识的单向依赖;另一方面,便于通过量化方式增强结论的说服力和立体感,或许能够产生拨云见日
5、的功效。为此,本文以李昌奎案(以下简称李案)为研究样本,借助模拟实验室的方法论工具,还原司法裁决与民意导向的交互进程,进而直抵命题。选择李案作为分析样本,首先因为其具有轰动性,可以“引起立法和司法变革”,“影响公众法治观念”,⑤对于推动法治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因为其具有个别性,李案几乎覆盖了刑事司法的全部流程,尤其涉及再审环节,且实体裁决屡经反转,与舆情反响的呼应颇具戏剧性,通过解剖基本可以俯瞰中国刑事诉讼的全貌。⑥另外,我们能够相对完整地搜集李案的信息材料,从而为实验方法的运用创设便利条件,客观上也促成了样本的选择。一、研究方法“实验型实
6、证研究是研究者选择特定受试者,根据研究目的引进自变量,并观察因变量是否随着自变量发生变化,以及发生怎样变化的研究方式。”⑦运用此类研究方法的必要条件,就是科学拟定设计方案。诸多问题需在方案设计期间予以关注并解决,以便为其操作扫清“路障”。就方案的拟定而言,涵盖了命题假设、策略选择以及样本规划三个方面。(一)命题假设任何实证研究都是围绕变量关系展开的,借用公式表达为“X(代表自变量)→Y(代表因变量)”⑧。因而,确定“孰为自变量”和“孰为因变量”就成为第一要务,实质上便是确定研究的命题假设。对于李案的研究目的,自然无法游离出公众舆情与司法决策的二元关
7、系。“案件及其处置方式超越公众惯常生活经验与经历,背离公众的普遍性思维和观念,抑或不符合公众的一般性认知与理解,都是引发公众关注和参与的事实前③参见胡铭:《司法公信力的理性解释与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④参见[美]劳伦斯·纽曼:《社会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的取向》,郝大海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8页。⑤李奋飞:《影响性诉讼打造法治中国》,载《检察风云》2009年第7期。⑥2010年7月,昭通中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死刑立即执行。2011年3月,云南高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1年7月13日,李案再审
8、程序启动,8月22日,李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⑦宋英辉等:《关于司法改革实验项目中开展有效比较的思考》,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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