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判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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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判例解读第一次课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判例一:夏启篡位案中国氏族社会后期,禹死后,其子启打破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传子制度,这遭到了后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于是夏启便用兵对其镇压。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经过激烈的战斗,夏启最终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还杀死了伯益。夏启,夏朝国王。禹之子,姒姓。禹死后,启打破禅让制,通过暴力夺得王位,建立夏王朝,开创了子承父位的世袭王位制度。讨伐有扈氏时,发布迄今为止所存最早的军法《甘誓》,内容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2、。主张“奉天罚罪”。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左,汝不恭命;右不攻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甘誓这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西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甘誓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带有军法性质的规范。 甘誓里有"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等内容。"威侮五行"就是不敬上天,"怠弃三正"就是不重用大臣。"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指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先祖的神位前颁行赏赐;不努力奉行命令的,便在社神的面前给予惩罚。历史

3、影响首先,夏启篡位虽不符合传统的氏族民主制度,但却代表了法制历史的发展方向;其次,夏启篡位案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的一条途径——刑起于兵。最后,夏启篡位建立了夏王朝,但容留了源于氏族父系家长制的守法制度,并使之具有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判例二:商纣争太子案《吕氏春秋》载:商纣在当上太子之前,纣的母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大儿子微子启,二儿子仲衍,小儿子受德(即纣)。纣的母亲在生前两个儿子的时候,还是妾,等到生纣时,已经是王的妻子了。后来纣的父母想立大儿子为太子,太史据法力争道:有妻子的孩子就不能立妾的孩子为太子,最后只好立纣为太子。法律规定及适用本案涉

4、及商代的婚姻和继承制度。商代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从史书的记载来看,商代的王中绝大多数为一夫一妻多妾,在正妻下面有大量的妾,就是庶妻,但女子只能有一个丈夫。在王位继承上,康丁之前,大致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等继承方式交替进行。而康丁、武丁、文丁、帝丁、帝乙、帝辛皆为父死子继,便嫡长子继承制获得公认。历史影响此案昭示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早期族权和神权是奴隶制专制政体的两个重要支柱。族权:亲贵合一;尊祖敬宗;宗法族权。神权:神权政治;帝王合一。商纣王商帝乙最小的儿子,因为其母生他时为正妻,得以立为太子,成为商代最后一位国王。曾作“炮烙之法”;

5、醢九侯;脯鄂侯;曾将其叔父比干剖心。公元前1046年被武王所灭。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注释:醢-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捣成肉酱。)醢九侯案脯鄂侯案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注释:脯-商朝的死刑,即将犯罪者杀死后晒成肉干。)比干剖心商重臣,后因得罪妲己而被纣王剖心而死。炮烙《史记·殷本纪》:“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烈女传》对炮烙解释为“膏铜铸,下加之

6、炭,令有罪之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烙之刑”。所谓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曶鼎铭悔赎案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井叔在异这个地方开放审理案件,曶、氏是诉讼原告,效父、限是被告,这场纠纷本来是在氏和限之间发生的,由于效父、限方面悔约,氏才出面提出诉讼。在法庭上,曶的代表允控告:“我们已经向你赎了五个人,而效父却付给一匹马、一束丝,不肯交人。”接着由限陈诉,要他赔偿马,效父又叫他把丝退还给自己。限说完,又由效父陈述。随后允又进一步陈述起诉的理由:“双方在王的三门订,有木方为证,用一百锊(lue

7、略音,约合六两)赎五个人。如不交出五人,就是违约,对反悔的应索取更多的金钱”。井叔裁决把人交给曶,不要让他们离开氏。于是曶接受了所赎的五个人,如约交付丁作为赎金的一百锊。曶把纠纷告诉氏,氏派人送给曶一份礼物,将五人接了回去。法律规定及适用1、善于审判机关的规定司法机关:周王——最高司法官;大司寇:负责全面司法工作;小司寇:负责审理中央直辖地区的案件;士师、司圜(管理监狱)、掌囚(管理犯人)、掌戮(行刑)(2)起诉状:“剂”是指刑事案件的诉状,傅别是民事案件的诉状2、关于诉讼制度的规定(1)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

8、事案件则称为“狱”。(3)诉讼费。民事的“束矢”,一百支箭,刑事的“钧金”,青铜三十斤。3、关于审判的规定(1)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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