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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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钦州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全面掌握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和河长制工作情况,强化责任落实和协调联动,根据我市拟出台的《钦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用于规范钦州市本级河长制信息的采集、交换、通报、公开、共享工作。第三条钦州市河长制信息的具体种类、详细内容、传输方式、存储格式等共享具体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另行规定。第四条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钦州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重大事项应提请钦州市河长会议研究决定。第二章信息公开第五条

2、钦州市河长制信息应当在钦州市河长制工作网站公开,并利用公共传播媒体和宣传广告、公示牌等方式发布。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六条河长制信息公开一般包括河长名单、河长职责,江河湖库基础属性信息及管理保护动态信息,河长制工作监督举报、投诉电话等。第七条河长名单、河长职责及时上网公开;河长制工作情况实时公开;江河湖库管理保护情况适时更新,且应每月至少更新一次。第八条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钦州市河长制工作网站信息发布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第三章信息通报第九条信息通报以钦州市河长会议、河长制工作简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

3、进行。第十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或敏感涉水事项信息,须经相关县(区)或钦州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审核,并报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审定批准,在适当范围内以一定形式通报。第十一条通报信息内容为各县(区)和钦州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一)对上级有关区域河长制工作重要部署的落实情况;(二)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三)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先进经验等创新、特色和亮点工作;(四)对重点督办事项的整改要求、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五)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六)危害江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七)考评结果、奖励与考核问责情况。

4、第十二条钦州市河长制信息原则上每个月通报1次,于每月10日前通报上个月的情况。重要工作调度、工作进展以及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适时通报。第十三条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承办钦州市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并对通报内容审签。第四章信息共享第十四条钦州市河长制信息共享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的原则。第十五条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方面的信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江河湖库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的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共享信息分为无条

5、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两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信息;可提供给相关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因其履行职责需要均可使用共享信息。第十七条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统一管理钦州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统筹协调江河湖库管理保护共享信息数据交换与存取技术规则等工作,信息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按权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第十八条钦州市河长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纳入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现有系统的运行维护,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第十九条无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在

6、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有条件共享类信息资源由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提请共享平台管理单位授权,使用部门按授权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第二十条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信息共享要求提供应共享的河长制信息。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一条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加强对河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应逐步完善共享信息采集、传输、审核、发布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钦州市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县(区)信息公开、通报及

7、共享情况。第二十四条钦州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县(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通知整改;被通报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给出书面情况说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钦州市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一)未按规定要求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二)向共享平台提供的信息未及时更新或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规定要求;(三)未经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同意,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非公益性活动的;(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钦州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

8、自印发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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