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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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条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司法解释原文]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问题的规定。本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如果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事

2、先有约定的,当然应当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其次,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考虑参照签订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是有效的,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的结果是不合格工程,则应当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来结算工程价款。[理解与适用]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建筑、安装、设备及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建筑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是由建筑设计的进度和深度决定的。按造价计算的准确程度

3、,依设计进度可分为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三种。投资估算是在项目开发前期对建设投资最粗略的估计,仅可以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的依据。设计概算是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概算定额编制的、初步确定工程造的依据。施工图预算则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施工图反映的工程量按预算定额编制的确定工程预算造价的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2001

4、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第十二条同时还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因此,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如果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则应首先从其约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有的约

5、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在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会提出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均应遵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定额标准为任意性规范,准许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相一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标准与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定额标准和造价计价办法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以合同约定与定额标准不一致为由,请求按照工程定额标准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建设

6、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可以理解为完成单位工程量所消耗的劳动、材料,以及机械台班等的标准额度,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也是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应当允许合同当事人随行就市订立与定额标准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价格。同样道理,当事人签订低或高于承包人企业类别、资质等级定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合同也属市场经营行为,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比如,某上贸公司与某装饰公司债务纠纷案,1996年8月28日,某工贸公司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

7、某装饰公司为某工贸公司的美食娱乐广场工程进行装修。工程总造价为530万元,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据实结算。工程完工后,美食娱乐广场于1997年1月开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某工贸公司共支付工程款150万元。1997年7月,某工贸公司又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会议纪要》载明:双方最终确认工程总造价为530万元,某工贸公司尚欠380万元。后某装饰公司以某工贸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工贸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某工贸公司辩称:530万元仅是工程造价的预算,根据中国轻工总会(1996)第4

8、号文件的规定,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取费必须以国家和地方颁发的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请求按定额重新决算工程款。法院经审理没有支持某工贸公司的请求,判决其支付拖欠的款项及其利息。如果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原约定已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对账签证、技术联系单等形式予以变更的,以变更后的约定作为结算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包干的,包干范围内的工程款一次包定,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建筑行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约或履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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