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廉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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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范[2007]ZF04编号: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14GF-2000-0202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业主)与(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2、。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招标文件;⑤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向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14  五、业主向监理单位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暂定至年月日完成。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业主:(签章)监理单位:(签章)住 所:            住 所: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3、账 号:            账 号:邮 编:            邮 编:电 话:            电 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14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

4、的全权负责人。  ⑹“承包人”是指除监理单位以外,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包括:“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业主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业主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业主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单位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

5、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月”14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单位义务第四条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单位员,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

6、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业主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业主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单位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业主。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第八条在本合同期内,监理方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工程监理业务。业主义务  第九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

7、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单位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14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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