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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风险管理 内容提要第一章风险管理概述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三章风险管理原则第四章风险管理框架第五章风险管理过程2 风险管理概述第一章 内容提要一、风险与风险管理二、风险管理的起源和发展三、我国的风险管理四、风险管理标准五、实施风险管理的目的和意义六、风险管理在认证领域中的应用 一、风险与风险管理所有类型和规模的组织都面临内部和外部的、使组织不能确定是否及何时实现其目标的因素和影响。这种不确定性所具有的对组织目标的影响就是“风险”。 一、风险与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针对风险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组织的所有活动都涉及风险。组织通过识别、分析和评定是否运用风险处理修正风险以满足它们的风险准则,来管理风险。通过这个过程,它们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监测和评审风险,以及为确保不再进一步需求风险处理而修正风险的控制措施6 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开始萌芽受当时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经济大萧条,约有40%左右的银行和企业破产,为应对经营上的危机,美国许多大中型企业都在内部设立了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企业的各种保险项目,保险成为当时企业处理风险的主要方法20世纪50年代,风险管理在美国以学科的形式发展,并逐步形成了独立的理论体系。1970年代以后逐渐掀起了全球性的风险管理运动。美国一些大公司的重大损失使公司高层决策者开始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二、风险管理的起源和发展 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国际资产证券化、债券的风险进一步扩大,使风险管理更迅速地在国际推行。欧美等国家先后建立起全国性和地区性的风险管理协会。针对安然、世通等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国会出台了著名的《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来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1983年美国风险和保险管理协会年会上,通过了“101条风险管理准则”,标志着风险管理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欧洲11个国家成立了“欧洲风险管理委员会”美国多家专业团体成立了“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和著名的专门研究内部控制的委员会“COSO委员会”COSO著名报告《内部控制-整体框架》(1992)和《COSO-ERM企业风险管理框架》(2004),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文献。二、风险管理的起源和发展 全面企业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正在从传统的“点对点”式的管理走向全面的、一体化的管理。国际较知名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美国的COSO委员会研究、发展了一整套完整的全面企业风险管理框架。COSO全面风险管理(ERM)框架的定义:企业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它由一个主体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应用于战略制定并贯穿于企业之中,旨在识别可能会影响主体的潜在事项,管理风险以使其在该主体的风险容量之内,并为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9二、风险管理的起源和发展 三、我国的风险管理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的发展及应用相对滞后,企业在风险管理上存在诸多问题:缺乏风险意识和策略,管理被动;缺乏风险管理技术、专业人才和资金;战略上急于求成,应对变化能力不强,导致个别企业不能有效应对重大风险事件,在发展中承担了过多自身不可承受风险;国家对风险管理日益重视,2006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中央企业如何开展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范围并不仅限于央企,对公司也同样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有了自己的全面风险管理指导性文件,我国企业正向管理的更高阶段—全面风险管理迈进。 国际大环境,促进了风险管理的标准化和国际化2004年澳洲和新西兰联合推出AZ/NZS4360风险管理标准,是第一个国家级的风险管理标准,并为国际标准的出台奠定了基础风险管理的国际标准ISO31000为业界广为关注,ISO历时四年,从CD到DIS再到FDIS稿,不断完善标准,于2009年11月13日正式发布了《ISO31000:2009风管理原则和指南》该标准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原则和指南为深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2002年,我国已经依据ISO31000标准的DIS稿,颁布了国家标准《GB/T24353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四、风险管理标准 ISO的相关标准和指南《ISODUIDE73风险管理词汇》《ISO31000风险管理原则和指南》《IEC/ISO31010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12 《ISOGUIDE73:2009风险管理词汇》与风险有关的术语(1)与风险管理有关的术语(4)与风险管理过程有关的术语(45)13ISOGUIDE73 ISO31000:2009《ISO310002009风险管理原则和指南》1范围2术语和定义(29)3风险管理原则(11)4风险管理框架5风险管理过程14 15ISO31000:2009风险管理原则、框架和过程关系图15 ISO31000:2009ISO31000:2009风险管理原则和指南《Riskmanagement–Principlesandguideline》提供了风险管理的原则和通用性指南。尽管所有的组织在某种程度上都在管理风险,ISO31000建立了一些为使风险管理变得有效而需要满足的原则。ISO31000建议,组织制定、实施和持续改进一个框架,其目的是将风险管理过程整合到组织的整体治理、战略和规划、管理、报告过程、方针、价值观和文化中。16 ISO31000:2009ISO31000:2009提供了在任何范围和状况下,以系统的、清晰可靠的方式管理风险的原则和通用指南。尽管所有的组织在某种程度上都在管理风险,ISO31000建立了一些为使风险管理变得有效而需要满足的原则。ISO31000建议,组织制定、实施和持续改进一个框架,其目的是将风险管理过程整合到组织的整体治理、战略和规划、管理、报告过程、方针、价值观和文化中。风险管理的每一个特定领域或应用都具有各自的需求、受众、观念和准则。因此,ISO31000的主要特点是在通用的风险管理过程中将“明确环境”作为初始活动。“明确环境”将捕获组织的目标,组织所追求目标的环境,组织的利益相关方和风险准则的多样性,所有这些都将帮助揭示和评价风险的性质和复杂性。 ISO31010:2009《IECISO310102009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风险评估的相关概念.5风险评估过程.6风险评估技术的选择附录A风险评估技术的比较附录B风险评估技术18 国家标准(GB/T23694)《GB/T236942009风险管理术语》idt《ISOGUIDE732002》1基础术语(8)2受风险影响的组织及个人的相关术语(4)3与风险评估的相关术语(6)4与风险处理和风险控制相关的术语(11)19 国家标准(GB/T24353)风险管理过程20 国家标准(GB/T24353)《GB/T243532009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GB/T23694)4风险管理原则(8)5风险管理过程6风险管理的实施21 风险管理的目的:通过具有前瞻性的、充分地考虑各类风险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目标的影响,制定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为组织在运营和决策中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提供支持和保障,以使组织能有效的配置资源、优化过程,及时、恰当、有效地应对风险,提高风险应对的效率和效果,更好地实现组织的目标。五、实施风险管理的目的 风险管理的意义:1)提高实现目标的可能性;2)鼓励主动性管理;3)在整个组织意识到识别和处理风险的需求;4)改进对机会和威胁的识别;5)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国际规范;6)改进强制性和自愿性报告7)改善治理8)提高利益相关者的信心和信任;五、实施风险管理的意义 9)为决策和规划建立可靠的根基:10)加强控制11)有效地分配和使用风险处理资源;12)提高运作的效果和效率13)加强健康和安全绩效,以及环境保护14)改善损失预防和事件管理;15)减少损失;16)提高组织的学习能力;17)增强组织的应变能力;五、实施风险管理的意义 六、风险管理在认证领域中的应用ISO31000中所描述的通用方法提供了在任何范围和背景下,以系统、清晰、可靠的方式管理风险的原则和指南。作为管理方法论,其原则和指南可以应用到认证的各个领域OHSAS18000标准包含了风险管理在职业健康安全专业领域的应用。ISO22000标准包含了风险管理在食品安全专业领域的应用。也适用于EMS和QMS中。25 术语和定义26第二章26 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注1:影响是与期待的偏差——积极和/或消极注2:目标可以有不同方面(如财务、健康安全、以及环境目标),可以体现在不同的层次(如战略、组织范围、项目、产品和过程)。注3:风险通常以潜在事件和后果,或它们的组合来描述。注4:风险通常以事件(包括环境的变化)后果和发生可能性的组合来表达。注5:不确定性是指,对事件、其后果或可能性的认识或了解方面的信息的缺乏或不完整的状态。271.风险risk27 2.后果consequence某一事件的结果。注1:某一事件可能会产生不止一种的后果。注2:后果可以是正面的负面的。然而,从安全方面来看,后果往往都是负面的。注3:后果可以定性或定量表述。3.可能性:某一事发生的机会28 4.概率probability某一事件发生的可能程度。注1:GB/T3358.1-1993给出了一个关于“概率”的数学定义,度量某一随机事件发生可能性大小的实数,其值介于0与1之间,它可以用来指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某一事件将要发生的频率,或者这一事件发生的可信程度。对于高可信度来说,概率接近“1”。注2:在描述风险时,常用“频率”一词而不是用“概率”一词。注3:有关可能性的程度可以用不同的等级来表示:------极不可能/不大可能/可能/很可能/几乎确定;或者------难以置信/不可能/可能性极小/偶尔/有可能/经常。29 5.事件event特定情况的发生。注1:事件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注2:事件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系列的。注3:对于给定时间内事件发生的概率可以估算出来确定的事件,是预知的,而不确定的事件,是没有预知的,但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事件可能是明显的,也可能是模糊的,其影响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30 指导和控制某一组织与风险相关问题的协调活动。316.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31 提供在组织内设计、实施、监测、评审和持续改进风险管理的基础和组织安排的要素集合。注1:基础包括管理风险的方针、目标、指令和承诺注2:组织安排包括计划、关系、责任、资源、过程和活动。注3:风险管理框架被嵌入到组织的整个战略和运营的方针和实践中327.风险管理框架riskmanagementframework32 指令和承诺风险管理框架的设计理解组织和其状况建立风险管理方针责任嵌入组织的过程资源建立内部沟通和报告机制建立外部沟通和报告机制框架的持续改进实施风险管理实施风险管理框架实施风险管理过程框架的监测和评审ISO31000:2009标准给出的风险管理框架 内部环境信息沟通监测控制活动风险应对风险评估事项识别目标设定战略经营报告合规公司层面科室业务单位子公司《COSO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三维图) 8.风险管理方针riskmanagementpolicy一个组织对风险管理的意图和方向的陈述。3535 9.风险管理计划riskmanagementplan在风险管理框架内规定用于风险管理的方法、管理要素、资源的方案。注1:管理要素一般包括程序、惯例、职责分配、活动顺序和时间安排。注2:风险管理计划可应用于特定的产品、过程和项目、组织的部分或整体。3636 管理方针、程序和惯例对沟通、协商、明确环境、以及识别、分析、评价、处理、监测和评审风险活动的系统应用。373710.风险管理过程riskmanagementprocess 组织针对风险管理,提供、共享或获取信息,与利益相关者进行对话的持续和反复的过程。注1:信息涉及风险管理的存在、性质、形式、可能性、严重程度、评定、可接受性、处理。注2:协商是组织与它的利益相关方,在做出决策或确定某一问题的方向前,针对问题双向有事实依据的沟通的过程。协商是:——通过影响力而非权力对决策施加影响;——作为决策的输入,而非加入决策。3811.沟通和协商communicationandconsultation38 可以影响风险、受到风险影响或自认为会受到风险影响的任何个人、团体或组织。注1:决策者也是利益相关者之一。注2:术语“利益相关者”包括GB/T19000-2008中定义的“相关方”。3912.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39 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可以包括1)组织的决策者;2)组织内部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政策的人员;3)组织或活动中实施风险管理的人员;4)需要对组织的风险管理实践进行评估的人员;5)组织中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标准、指南、程序、应用准则的人员;6)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债权人、供应商、顾客、银行、监管机构、合作伙伴等.(见GB/T24353:2009前言部分)。4040 13.风险感知riskperception利益相关者根据其价值观或利害关系看待风险的方式。注1:风险感知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关注点及知识。注2:风险感知可能不同于客观数据。风险感知反映利益相关者的需求,问题、知识、信念和价值。利益相关者的需要及关注的问题不同,因而风险感知会有所不同。风险感知会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因而可能与客观数据有不同。41 界定外部和内部参数,以便在管理风险和设置风险管理方针的范围及风险准则时,予以考虑。4214.明确环境establishingthecontext42 评价风险严重性(度)的依据。注:风险准则包括相关的成本及收益,法律法规要求,社会及环境因素,利益相关者的态度,优先次序和在评估过程中的其他要素。风险准则是组织用于评价风险重要度的标准,因此,风险准则需体现组织的风险承受度,并反映组织的价值观、目标和资源。风险评价准则会涉及到各个方面,如成本收益、法律法规、利益相关者态度等。风险准则也会直接或间接反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需要组织遵循的要求。准则也是使组织对接受风险做出决定的依据。4315.风险准则riskcriteria43 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在内的全部过程。4416.风险评估riskassessment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44 发现、列举和描述风险要素的过程4517.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45 风险的结构化描述通常包含四要素:来源、事件、因素和结果。18.风险描述riskdescription46 导致风险的单独或组合的内在可能性的因素注:风险源可能是有形的或者是无形的。19.风险源(来源)risksource47 具有风险管理权限和责任的个人或实体。20.风险所有者riskowner48 理解风险的性质和确定风险程度的过程。注1:风险分析为风险评价和风险处理决策提供了基础。注2:风险分析包括风险估测。4921.风险分析riskanalysis49 将风险分析的结果与风险准则进行比较,以确定风险和(或)其量是否可接受或可容许。注:风险评定有助于有关风险处理的决策。5022.风险评价riskevaluation50 一个组织愿意追求或保留风险的数量和类型。GB/T24353:20095.6.1中提到这一词汇COSOⅡ指出:风险偏好是企业追求目标中愿意接受风险的程度指导企业的资源配置;5123.风险偏好riskappetite51 接受某一风险的决定。注:风险承受取决于风险准则。任何规模和类型的组织都面临风险,组织的所有活动都涉及风险。只是组织应通过确定风险准则,来决定对某一风险是否接受。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能力不同,因而是否能接受某一风险会有不同的决定,这些决定会依据风险准则的要求。5224.风险承受riskacceptance52 注1:风险处理可包括:——通过决定不启动或停止产生风险的活动而避免风险。——为了追求机会采取或增加风险。——消除风险源。——改变可能性。——改变后果。——与其他方面共同分担风险(包括合同、风险融资)。——通过有事实依据的决策保留风险。修正风险的过程5325.风险处理risktreatment53 注2:对消极后果的风险处理有时可以称为“风险减缓(riskmitigation)”、“风险消除(riskeliminate)”、“风险预防(riskprevention)”和“风险减小(riskreduction)”。注3:风险处理可以产生新的风险或修正已存在的风险。545425.风险处理risktreatment 决定不陷入风险,或者从风险状态中撤离的行为。注:这个决定可能是以风险评价结果为依据的。在风险评价之后,风险管理者会发现某些风险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很大,或者一旦发生且损失的程度非常严重时,可以采取主动放弃原来承担风险或完全拒绝承担该风险的实施行动,就是对风险的规避。风险规避是一种主动的行为,但放弃风险同时也意味着收益的丧失。5526.风险规避risktransfer55 为实现风险处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费用提供资金的活动。注:在某些行业中,风险融资特指对风险造成的财务后果提供资金。组织在风险处理(风险规避、风险优化、风险转移、风险自留)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以实现管理风险或补偿损失,因而会采用各种方式融通资金。融通资金是为风险管理对资金的筹措,也是风险的一种财务补偿机制。风险估计和风险评价是融资的主要数据依据。5627.风险融资riskfinancing56 接受某一特定风险带来的损失或收益。注1:风险自留包括接受那些没有得到识别的风险。注2:风险自留不包括运用保险或者其他方法进行的风险转移的处理。注3:对风险的接受程度和对风险准则的依赖程度可能会有变化。5728.风险自留riskretention57 不断检查、监督、严格观察或确定状态,以识别所要求或期待的绩效水平的变化。注:监测可应用于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过程、风险或控制措施。5829.监测monitoring58 为达到所建立的目标,确定有关事务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所采取的活动。注:评审可应用于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过程、风险或控制措施。5930.评审review59 风险管理原则第三章 风险管理原则、框架和过程关系图 风险管理原则原则一:风险管理创造并保护价值原则二:风险管理嵌入组织的管理过程原则三:风险管理支持决策过程原则四:明确风险管理涉及的不确定性原则五:风险管理是系统的,结构化的和及时的原则六:风险管理是基于最可用的信息 原则七:风险管理是定制的原则八:风险管理考虑人文因素原则九:风险管理是透明的和包容的原则十:风险管理是动态的,迭代的和适应变化的原则十一:风险管理有利于组织持续改进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创造并保护价值以控制损失、创造价值为目标的风险管理,有助于组织实现目标、取得具体可见的成绩和改善各方面的业绩,包括人员健康和安全、合规经营、信用程度、社会认可、环境保护、财务绩效、产品质量、项目管理、运行效率和公司治理等方面。风险管理原则一64 这项原则的价值在于风险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并保护价值,控制损失。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任何组织都面临风险,组织的所有活动都涉及风险,风险会影响组织目标的实现。风险管理原则一65 在组织的运营活动中,机遇和威胁并存,风险管理就是要趋利避害,创造价值。在某些特定领域,如金融业、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币值波动既能造成潜在损失,又是可能盈利的机会。因此风险管理过程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既要关注不确定因素带来的消极影响,又要关注这些不确定性因素的积极影响。风险管理原则一66 风险管理嵌入组织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不是独立于组织主要活动和各项管理过程的单独的活动,而是组织管理过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部分,包括战略规划、所有项目、变更管理过程。风险管理原则二67 组织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管理,风险管理是组织综合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组织应把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融入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中,如:企业战略、规划、产品研发、投融资、市场运营、财务、内部审计、变更管理、法律事务、人力资源、采购、加工制造、销售、物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风险管理原则二68 COSO于2001年起开始进行企业风险管理研究,强调风险管理框架必须和内部控制框架相一致,把内部控制目标和要素整合到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过程中。因此,全面风险管理(ERM)框架是对内部控制框架的扩展和延伸,它涵盖了内部控制,并且比内部控制更完整、有效。69风险管理原则二 首先,该框架扩展了内部控制框架,强调风险管理与企业战略目标相协调,并最终融人企业文化之中;其次,该框架更强调风险管理贯穿于企业运行过程的各个方面,涉及到企业的治理、管理和操作等所有层级,扩展了单纯的内部控制职能;最后,引入了风险组合、风险和机会的区分、风险应对、风险偏好、风险容量等风险管理理论新的研究成果。70风险管理原则二 风险管理支持决策过程组织的所有决策都应考虑风险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旨在将风险控制在组织可接受的范围内,有助于判断风险应当是否充分、有效,有助于决定行动的优先顺序并选择可行的行动方案,从而帮助决策者做出合理的决策风险管理原则三71 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是为了认识、评价风险管理单位的风险状况,解决风险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制定管理风险的决策方案。风险管理支持决策过程。风险管理目标的确定、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等,都是为了确定最终的风险管理方案。从这一角度来看,风险管理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管理决策过程风险管理原则三72 明确风险管理涉及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明确的考虑到不确定性及这种不确定性的性质,以及如何加以解决。风险管理原则四73 风险是不确定的,否则,就不能称之为风险。风险的不确定性指:(1)发生与否不确定;(2)发生的时间不确定;(3)发生的状况不确定;(4)发生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不确定风险管理就是要确定这些不确定性,做出对策,降低风险的影响,确保目标的实现风险管理原则四74 原则五:风险管理是系统的,结构化的和及时的系统的、结构化的方法有助于风险管理效率的提升,并产生一致、可比、可靠的结果。风险管理原则75 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就符合过程管理的原则,组织的风险管理是由许多风险管理过程组成,在风险管理的过程中,要将多个风险管理过程按照一个统一的风险管理系统来管理,这样能够取得最优的效率和结果组织体系是风险管理的保障风险管理是及时的,有组织的风险管理原则五76 风险管理是基于最可用的信息风险管理过程要以有效的信息为基础。这些信息可通过经验、反馈、观察、预测和专家判断等多种渠道获取,但使用时要考虑数据、模型和专家意见的局限性。风险管理原则六77 风险管理过程是以信息为基础的。风险的各个过程要收集大量的信息,确保风险识别的充分性和风险决策的有效性。组织应该建立获取风险有效信息的渠道,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包括经验、反馈、观察、预测、专家判断等获取有效、有用的信息,确保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在利用收集到的各种信息时,要考虑各种信息来源的局限性。确保信息对决策的有效支持。风险管理原则六78 风险管理是定制的风险管理与组织的内外部环境及风险环境是匹配的。风险管理原则七79 风险管理与组织的内外部环境有关。风险管理与组织的行业、产品、经营模式、客户、竞争对象风险水平等相适应。组织的风险管理与组织所承担的风险有关,受组织的文化、地域、历史、信仰、人员等人文因素的影响不同的组织风险偏好不一样,风险标准不一样,风险管理的决策和风险实施就不一样。风险管理原则七80 风险管理考虑人文因素风险管理意识是可以促进或阻碍组织目标的实现的内部和外部人的能量、观念和意图。风险管理原则八81 组织应该在内部营造一种具有风险意识的企业文化,培育风险管理文化,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风险管理意识,将风险管理意识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促进企业建立系统、规范、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应通过多种形式,努力传播企业风险管理文化,牢固树立风险无处不在、风险无时不在的意识。风险管理原则八82 风险管理是透明的和包容的利益相关方、尤其是组织各层面的决策者适当、及时的参与,确保了风险管理保持相关和先进性。参与过程也允许利益相关方适当地发表意见,并将其观点考虑到风险准则确定中。风险管理原则九83 在组织的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的决策者要参与分风险管理过程,要和风险管理过程的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要在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要求和准则,及时掌握风险动态,做出准确的决策。风险管理原则九84 风险管理过程要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确保各方的观点能采纳,确保各方的利益能保证。当组织在重大风险事件的风险决策过程中,各方尤其要充分沟通,确保决策的有限性和针对性。风险管理原则九85 风险管理是动态的,迭代的和适应变化的由于内部和外部事件的发生、环境和知识的改变,以及监视和评审的实施,有的风险会发生变化,一些新的风险可能会出现,另一些风险则可能会消失。组织应持续不断地对各种变化保持敏感并做出恰当反应。风险管理原则十86 风险管理是适应环境变化的动态过程,其各步骤之间形成一个信息反馈的闭环。随着内部和外部事件的发生、组织环境和知识的改变以及监督和检查的执行,有些风险可能会发生变化,一些新的风险可能会出现,另一些风险可能消失。组织应持续不断地对各种变化保持敏感并做出恰当反应。组织通过绩效测量、检查和调整等手段,使风险管理得到持续改进。风险管理原则十87 风险管理有利于组织持续改进组织应制定和实施战略,以改善组织各个方面的风险管理水平。风险管理原则十一88 风险管理过程是一个持续改进,动态更新的一个过程。风险管理要能够提高组织的风险管理意识,改进对机会和威胁的识别,有效配置资源,改善运营效果和效率,增强组织的生存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第4章的框架为组织风险管理提供了持续改进的框架。风险管理原则十一89 风险管理原则作用90 风险管理框架第四章 1.总则(风险管理框架的含义)2.风险管理的指令与承诺3.风险管理框架的设计4.风险管理的实施5.框架的监视与评审6.框架的持续改进内容提要92 通常意义上的理解边界、基础要素、结构的集合1.1什么是“框架(framework)”?931.总则 1.2风险管理框架的含义提供在组织内设计、实施、监测、评审和持续改进风险管理的基础和组织安排的要素集合。1.总则(风险管理框架的含义)94 基础包括风险管理的:方针目标指令和承诺等;组织安排包括风险管理的:计划关系职责资源过程和活动风险管理框架的含义95 嵌入到组织整体的战略以及运营方针和实践之中嵌入:非孤立存在;成为运行对象的一部分;整合高度成熟的一种状态;风险管理框架的含义96组织的运营过程 风险管理框架自身并不构成一个单独的“风险管理体系”;框架追求的结果是将风险管理嵌入到组织整体的管理体系之中;更为有效的方式是在组织现有的体系过程中,整合应用框架内的风险管理要素;风险管理框架97 1.3“框架”在风险管理中的角色98 指令和承诺风险管理框架的设计理解组织和其状况建立风险管理方针责任融入组织的过程资源建立内部沟通和报告机制建立外部沟通和报告机制框架的持续改进实施风险管理实施风险管理框架实施风险管理过程框架的监测和评审1.4框架各要素及其关系(PDCA) 2.1概述管理层的行为组织“权力”方面的保证目的在于支持:在组织内部引入风险管理保持风险管理的持续有效性2.指令与承诺100 风险管理方针的制定(统一方向)协调性的保证风险管理方针VS组织文化风险管理绩效指标VS组织的其他指标风险管理目标VS组织的其他目标和战略2.指令与承诺2.2主要内容101 2.2主要内容合规性职责权限的分配资源的配置对风险管理收益的沟通框架适宜性的保持2.指令与承诺102 基础:对组织内外部环境(状况)的评价和理解设计的内容涉及:风险管理方针责任与组织过程的融合资源内外部沟通与报告机制3.风险管理框架的设计103 外部环境国际、国内、区域和当地的社会和文化、政治、法律、法规、财务、技术、经济、自然和竞争环境;(客观存在)对组织目标实现产生关键影响的驱动因素和趋势;(与组织的目标相关联)与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以及观念和价值观;(与组织的外部利益相关方有关)3.1组织的内外部环境(状况)1043.风险管理框架设计 公司治理、组织结构、角色和职责;计划实现的方针、目标和战略;能力(从资源和知识的角度)(例如,资本、时间、人员、过程系统和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流和决策过程(正式和非正式的);与内部利益相关方的关系、他们的观念和价值观;组织的文化;组织所采用的标准、指南和业务模式;合同关系的形式和范围;内部环境1053.1组织的内外部环境(状况) 风险管理方针:组织对风险管理的意图和方向的陈述建立方针是管理层的职责风险管理方针应清晰表述的内容:风险管理的目标组织对风险管理的承诺方针应得到沟通3.2建立风险管理方针1063.风险管理框架设计 风险管理方针应指明的典型内容:组织管理风险的基本原理;组织目标、方针与风险管理方针的联系;管理风险的责任和职责;处理利益相关方冲突的方式;为管理风险提供所需资源的承诺;风险管理绩效测量和报告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方针和框架周期性的评审和改进以及对环境中的事件或变革进行应对的承诺;3.2风险管理方针1073.风险管理框架设计 涵盖的范围:职责、权限和能力需要明确定义职责、权限和能力的领域实施和保持风险管理过程;为确保控制的充分性、有效性和效率所需的活动;3.3风险管理的责任1083.风险管理框架设计 确定的主要方式:识别风险所有者;识别对风险管理框架负有建立、实施和保持职责的人员;识别组织所有层次在风险管理过程方面的其他职责建立绩效测量过程以及外部和或内部报告和分发过确保适宜的认可程度;3.3风险管理的责任1093.风险管理框架设计 基本的方法论:风险管理过程应是组织过程中的一部分;风险管理应融入方针建立、业务和战略策划和评审以及变革管理过程;融合的要求:以紧密相关的、有效的、有效率的方式将风险管理嵌入至组织所有的实践和过程融合的载体《风险管理计划》3.4风险管理与组织过程的融合1103.风险管理框架设计 组织应为风险管理配置适宜的资源应考虑以下方面的内容:人员、技能、经验和能力;风险管理过程步骤所需的资源;组织应用于风险管理的过程、方法和工具;文件化的过程和程序;信息和知识管理系统;培训方案3.5风险管理的资源1113.风险管理框架设计 目的:支持和鼓励风险的职责和责任归属;确保:风险管理框架的关键组成部分以及任何后续的修改得到适宜的沟通;存在充分的关于框架的,有效性和输出的内部报告;来自于风险管理应用所获得的相关信息在适宜的层次和频次上可获得;存在与内部利益相关方协商的过程;对多来源信息的统一对信息敏感性的考虑3.6内部沟通和报告机制1123.风险管理框架设计 沟通与报告的对象:外部利益相关方机制的载体:沟通计划计划的内容:使适宜的利益相关方参与并确保有效地沟通信息;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遵守情况的对外通告;为沟通和协商提供反馈和报告;利用沟通以使组织内建立信任;当危机或意外事故发生时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对多来源信息的统一对信息敏感性的考虑3.7建立外部沟通和报告机制1133.风险管理框架设计 定义合适的实施该框架的时间表和策略;为组织的过程应用风险管理方针和过程;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确保决策、包括建立和设定目标等与风险管理过程的输出相协调;保持信息和培训机制并与利益相关方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其风险管理框架保持适宜4.1框架的实施1144.风险管理的实施 1154.风险管理的实施 4.2风险管理过程的实施风险管理的实施116 目的:持续有效地支持组织绩效手段:与指标进行比照评价风险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基于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框架、方针和计划的持续适宜性进行评审风险报告、方针得到遵循的程度风险管理框架的有效性频次:周期性的4.3框架的监视与评审(监督与检查)117 改进的输入:监视和评审的结果改进的领域:改进风险管理的框架、方针和计划。改进的输出:组织风险管理和其风险管理文化的改进。4.4框架的持续改进118 风险管理过程第五章 内容提要1.概述(总则)2.沟通和协商3.明确环境4.风险评估5.风险处理6.监测和评审7.记录风险管理过程120 风险管理过程riskmanagementprocess管理方针、程序和惯例对沟通、协商、明确环境、以及识别、分析、评价、处理、监测和评审风险活动的系统应用。1.概述121 122风险管理原则、框架和过程关系图 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风险管理过程是组织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嵌入在组织文化和实践当中,贯穿于组织的经营过程。风险管理过程由明确环境信息、风险评估、风险处理、监测和评审所描述的活动组成。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等三个步骤。沟通和记录,应贯穿于风险管理过程1231.概述 1.概述-风险管理过程组成124 2.1与利益相关者沟通和协商沟通和协商communicationandconsultation组织针对风险管理,提供、共享或获取信息,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对话的持续和反复的过程。在风险管理过程的每一个阶段都应当与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有效沟通和协商。沟通和协商计划宜在早期制定。该计划针对与风险本身、风险成因、风险后果(如果掌握)以及处理风险措施相关的问题。为确保实施风险管理过程的职责明确,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解决策的基础和特定措施需求的原因,采取有效的外部和内部沟通和协商。2.沟通和协商125 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协商是重要的,由于他们基于对风险的感知,做出了对风险的判断。这些感知可以由于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观、需求、臆断、概念和关注点的不同而变化。由于利益相关者的观点会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他们的感知以被识别、记录、以及在决策过程中考虑。沟通和协商宜提供真实的、相关的、准确的、便于理解的交流信息,同时宜考虑到保密和个人诚实因素。2.1与利益相关者沟通和协商126 2.2协商团队方法适当地帮助明确环境;确保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被理解和考虑;帮助确保风险充分地被识别;将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一并用于分析风险;确保在界定风险准则和评定风险时,不同的观点被恰当地考虑;确保认同和支持风险处理(应对)计划;加强在风险管理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制定一个恰当的内部和外部沟通和协商计划。2.沟通和协商127 3.1.总则通过明确环境,组织明确其目标,界定风险管理应该考虑的外部和内部参数,并设置风险管理过程的范围和风险准则。尽管许多此类参数与风险管理框架设计时所考虑的参数类似,但在明确风险管理过程的状况时,这些参数需要细致地,特别是与特定风险管理过程联系起来考虑。3.明确环境128 3.2明确外部环境外部环境是组织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面临的外界环境的历史、现在和未来的各种相关信息。为保证在制定风险准则时能充分考虑外部利益相关者的目标和关注点,组织需要了解外部环境。外部环境以组织所处的整体环境为基础,包括法律和监管要求、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与具体风险管理过程相关的其他方面的信息等。3.明确环境129 外部环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国际、国内、地区及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法规、技术、金融以及自然环境和竞争环境;——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外部关键因素及其历史和变化趋势;——外部利益相关者及其诉求、价值观、风险承受度;外部利益相关者与组织的关系等。3.2明确外部环境130 3.3明确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组织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面临的内在环境的历史、现在和未来的各种相关信息。风险管理过程要与组织的文化、经营过程和结构相适应,包括组织内影响其风险管理的任何事物。3.明确环境131 组织需明确内部环境信息,因为:——风险可能会影响组织战略、日常经营或项目运营等各个方面,从而进一步会影响组织的价值、信用和承诺等;——风险管理在组织的特定目标和管理条件下进行;——具体活动的目标和有关准则应放到组织整体目标的环境中考虑。3.3明确内部环境132 理解内部环境是必要的,可包括,但不仅限于:——治理、组织结构、作用和责任;——方针、目标,为实现方针和目标制定的战略;——基于资源和知识理解的能力(如:资金、时间、人员、过程、系统和技术);——与内部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内部利益相关者的观点和价值观;——组织的文化;——信息系统、信息流和决策过程;——组织所采用的标准、指南和模式;——合同关系的形式与范围。3.明确环境133 3.4明确风险管理过程状况确立组织活动的目标、策略、范围和参数,或风险管理过程应用到的组织的那些部分。风险管理宜充分考虑满足开展风险管理的资源需求。所需的资源、职责、权限和要保存的记录也宜予以规定。3.明确环境134 风险管理过程的状况根据组织需求而变化。可以包括,但不仅限于:——确定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确定风险管理过程的职责;——确定所要开展的风险管理活动的范围以及深度、广度,包括具体的内涵和外延;——以时间和地点,界定活动、过程、职能、项目、产品、服务或资产;——界定组织特定项目、过程或活动与其他项目、过程或活动之间的关系;3.4明确风险管理过程状况135 ——确定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评价风险管理的绩效和有效性的方法;——识别和规定所必须要做出的决策;——确定所需的范围或框架性研究,它们的程度和目标,以及此种研究所需资源。对这些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关注,有助于确保所采用的风险管理方法适合于环境、组织、以及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3.4明确风险管理过程状况136 3.5确定风险准则(1)风险准则riskcriteria评价风险重要程度的依据。风险准则需体现组织的风险承受度,应反映组织的价值观、目标和资源。有些风险准则直接或间接反映了法律和法规要求或其他需要组织遵循的要求。风险准则应当与组织的风险管理方针一致。具体的风险准则应尽可能在风险管理过程开始时制定,并持续不断地检查和完善。3.明确环境137 (2)确定风险准则时要考虑因素:可能发生的后果的性质、类型以及后果的度量;可能性的度量;可能性和后果的时限;风险的度量方法;风险等级的确定;利益相关者可接受的风险或可容许的风险等级;多种风险的组合的影响.3.5确定风险准则138 4.1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评估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4.风险评估139 风险评估有助于决策者对风险及其原因、后果和可能性有更充分的理解。为以下决策提供信息:(1)是否应该开展某些活动;(2)如何充分利用时机;(3)是否需要应对风险;(4)选择不同风险的应对策略;(5)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优先次序;(6)选择最适合的风险应对策略,将风险的不利影响控制在可以接受的水平。4.风险评估4.1风险评估过程140 4.2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含义发现、列举和描述风险要素的过程。风险识别的过程风险识别是通过识别风险源、影响范围、事件及其原因和潜在的后果等,生成一个全面的风险列表。识别风险不仅要考虑有关事件可能带来的损失,也要考虑其中蕴含的机会。4.风险评估141 风险识别的过程进行风险识别时要掌握相关的和最新的信息,必要时,需包括适用的背景信息。除了识別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外,还要考虑其可能的原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所有重要的原因和后果。不论风险事件的风险源是否在组织控制之下,或其原因是否已知,都应对其进行识别。此外,要关注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特别是新近发生的风险事件识别风险需要所有相关人员的参与。组织所采用的风险识别工具和技术应当适合于其目标、能力及其所处环境。4.风险评估4.2风险识别142 4.2风险识别--方法风险识别方法包括:基于证据的方法,例如检查表法以及对历史数据的审查;系统性的团队方法,例如一个专家团队可以借助于一套结构化的提示或问题来系统地识别风险;归纳推理技术,例如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组织可利用各种支持性的技术来提高风险识别工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头脑风暴法及德尔菲法等。4.风险评估143 4.3风险分析(1)风险分析的含义系统地运用相关信息来确认风险的来源,并对风险进行估计。风险分析要考虑导致风险的原因和风险源、风险事件的正面和负面的后果及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后果和可能性的因素、不同风险及其风险源的相互关系以及风险的其他特性,还要考虑现有的管理措施及其效果和效率。4.风险评估144 (2)风险分析的考虑要素在风险分析中,应考虑组织的风险承受度及其对前提和假设的敏感性,并适时与决策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有效地沟通.另外,还要考虑可能存在的专家观点中的分歧及数据和模型的局限性。(3)风险分析的方法根据风险分析的目的、获得的信息数据和资源,风险分析可以是定性的、半定量的、定量的或以上方法的组合。一般情况下,首先采用定性分析,初步了解风险等级和揭示主要风险。适当时,进行更具体和定量的风险分析。4.风险评估4.3风险分析145 (4)风险分析的结果后果和可能性可通过专家意见确定,或通过对事件或事件组合的结果建模确定,也可通过对实验研究或可获得的数据的推导确定。对后果的描述可表达为有形或无形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多个指标来确切描述不同时间、地点、类别或情形的后果。4.风险评估4.3风险分析146 (4)风险分析的结果定性评估半定量法定量分析(5)控制措施评估(6)后果分析(7)可能性分析和概率估计(风险估计)(8)初步分析(9)不确定性及敏感性因素4.风险评估4.3风险分析147 4.4风险评价(1)风险评价的含义将估计后风险与给定的风险准则对比,来决定风险严重性的过程。与组织确定的风险准则进行对照,以决定风险的水平并确定控制风险的优先顺序。经过风险评价,确定该风险是可承受还是需进行处理(分别采用风险规避、风险优化、风险转移或风险保留等措施)。4.风险评估148 (2)风险评价决策风险评价利用风险分析过程中所获得的对风险的认识,来对未来的行动进行决策。道德、法律、资金以及包括风险偏好在内的其它因素也是决策的参考信息。决策包括:——某个风险是否需要应对;——风险的应对优先次序;——是否应开展某项应对活动;——应该采取哪种途径。4.风险评估4.4风险评价149 (3)风险评价结果风险评价的结果应满足风险应对的需要,否则,应做进一步分析。有时,根据已经制定的风险准则,风险评价使组织做出维持现有的风险应对措施,不采取其他新的措施的决定。4.风险评估4.4风险评价150 常见的方法是将风险划分为三个等级段。基于“最低合理可行”原则(AsLowAsreasonablePracticable,简称ALARP)。(1)上段是指无论活动能带来什么利益,风险等级都是无法容忍的,必须不惜代价进行风险处理;(2)中段是指要考虑实施风险应对的成本与收益,并权衡机遇与潜在结果;(3)下段是指风险等级微不足道,或者风险很小,无需采取风险处理措施。风险评价的结果应满足风险处理的需要,否则,应做进一步分析。4.4风险评价151 4.5常用风险评估技术技术的选择可用资源不确定性的性质和程度复杂性4.风险评估152 4.5常用风险评估技术ISO/IEC30010《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标准给出了对于风险评估的每一步,各类技术的适用性被描述为非常适用、适用或者不适用的不同类型。4.风险评估153 4.风险评估--常用风险评估技术154工具及技术风险评估过程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后果可能性风险等级头脑风暴法SAAAAA结构化/半结构化访谈SAAAAA德尔菲法SAAAAA情景分析SAAAAA风险矩阵SASASASAAFMEASANANANANAHAZOPSASANANASA……31种技术SA表示:非常适用A表示:适用NA表示:不适用 4.5常用风险评估技术从ISO/IEC31010《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标准选择3个常用的方法。情景分析FMEA风险矩阵4.风险评估155 (1)情景分析情景分析(ScenarioAnalysis)是指通过分析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景,以及各种情景可能产生的影响来分析风险的一类方法。换句话说,情景分析是类似“如果-怎样”的分析方法。未来总是不确定的,而情景分析使我们能够“预见”将来,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有一个直观的认识。用情景分析法来进行预测,不仅能得出具体的预测结果,而且还能分析达到未来不同发展情景的可行性以及提出需要采取的技术、经济和政策措施,为管理者决策提供依据。4.5常用风险评估技术156 a.输入b.过程使用一系列情景,关注每个情景参数的合理变化为每个情景编写一个“故事”,讲述如何从此时此地转向主题情景。这些故事可以包括那些能为情景带来附加值的合理细节。这些情景可以用来测试或评估最初的问题。这项测试考虑到任何重要但可预测的因素(例如,使用模式),然后分析政策在这种新情景中的“成功”概率,并通过使用以模型假设为基础的“假定分析”来“预先测定”结果。c.输出可能不会有最合适的情景,但可以对最终应对各种选项以及随着指标的变化而调整行动方案的方法有更清晰的认识。(1)情景分析157 (2)失效模式和效应分析(FailureModeandEffectAnalysis,简称FMEA)是用来识别组件或系统未能达到其设计意图的方法。FMEA用于识别:系统各部分所有潜在的失效模式(失效模式是被观察到的是失误或操作不当);这些故障对系统的影响;故障原因;如何避免故障及/或减弱故障对系统的影响。失效模式、效应和危害度分析(FailureModeandEffectandCriticalityAnalysis,简称FMECA)拓展了FMEA的使用范围。根据其重要性和危害程度,FMECA可对每种被识别的失效模式进行排序。4.5常用风险评估技术158 过程a.将系统分成组件或步骤;b.对于列出的各组件或步骤,确认:1)各部分出现明显故障的方式是什么?2)造成这些失效模式的具体机制?3)故障可能产生的影响?4)失败是无害的还是有破坏性的?5)故障如何检测?c.确定故障补偿设计中的固有规定。(2)失效模式和效应分析159 (3)风险矩阵风险矩阵(RiskMatrix)是一种将定性或半定量的后果分级与产生一定水平的风险或风险等级的可能性相结合的方式。矩阵格式及适用的定义取决于使用背景,关键是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合适的设计。4.5常用风险评估技术160 (3)风险矩阵161 6.风险评估在寿命周期各阶段的应用在概念和定义阶段在设计和开发阶段在寿命周期的其它阶段风险评估162 1.风险处理(应对)风险处理risktreatment修正风险的过程风险处理包括了一个循环过程:——评价风险处理;——确定残留风险程度是否可容许;——如果不可容许,产生新的风险处理;——评价该处理的有效性。5.风险处理163 风险处理方案(应对措施)不必互相排斥或适宜所有情况。方案/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内容:a.通过决定不开展或停止产生风险的活动,来规避风险;b.为寻求机会,接受或提高风险;c.消除风险源;d.改变可能性;e.改变后果;f.与另一方或多方共担风险(包括合约和风险融资);g.通过有事实依据的决策,保留风险。5.风险处理164 5.2选择风险处理方案(应对措施)选择时需考虑:——法律、法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风险应对措施的实施成本与收益(有些风险可能需要组织考虑采用经济上看起来不合理的风险应对决策,例如可能带来严重的负面后果但发生可能性低的风险事件);——选择几种应对措施,将其单独或组合使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价值观、对风险的认知和承受度以及对某一些风险应对措施的偏好。5.风险处理165 风险处理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失灵或无效。因此,要把监督作为风险应对措施的实施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保证应对措施持续有效。风险处理方案可能引起次生风险,对次生风险也需要评估、应对、监督和检查。在原有的风险应对计划中要加入这些次生风险的内容,而不应将其作为新风险而独立对待。为此需要识别并检查原有风险与次生风险之间的关系。当影响到组织内其他领域的风险或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时,要评估这些影响,并与有关利益相关者沟通,必要时调整。决策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清楚在采取风险处理方案后的剩余风险的性质和程度。5.风险处理166 5.3.制定和实施风险处理(应对)计划计划中应当包括以下信息:——预期的收益;——绩效指标及其考核方法;——风险管理责任人及实施风险应对措施的人员安排;——风险应对措施涉及的具体业务和管理活动;5.风险处理167 计划中应当包括以下信息(续)——选择多种可能的风险应对措施时,实施风险应对措施的优先次序;——报告和监督、检查的要求;——资源需求,包括应急机制的资源需求;——执行时间表等。风险应对计划要与组织的管理过程整合5.风险处理168 作为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定期对风险与控制进行监测和评审,以确认:(1)有关风险的假定仍然有效;(2)风险评估所依据的假定,包括内外部环境,仍然有效;(3)正在实现预期结果;(4)风险评估的结果符合实际经验;(5)风险评估技术被正确使用;(6)风险处理(应对)有效。6.监测和评审169 监测和评审可能包括:——监测事件,分析变化及其趋势并从中吸取教训;——发现内部和外部环境信息的变化,包括风险本身的变化、可能导致的风险应对措施及其实施优先次序的改变;——监测并记录风险处理方案实施后的剩余风险,以便在适当时做进一步处理;——适用时,对照风险处理计划,检查工作进度与计划的偏差,保证风险处理计划的设计和执行有效;6.监测和评审170 ——报告关于风险、风险处理计划的进度和风险管理方针的遵循情况;——实施风险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应被纳入到组织的绩效管理以及组织对内、对外的报告体系之中。监测和评审活动包括常规检查、监控已知的风险、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都应被列入风险应对计划。适当时,监测和评审的结果应当有记录并对内或对外报告。也可用作风险管理框架评审的输入。6.监测和评审171 风险管理活动宜可追溯。在风险管理过程及整体过程中,记录提供了方法和工具改进的基础。关于记录的建立的决定宜考虑:——组织持续学习的需求;——出于管理意图,重新使用信息益处;——涉及建立和保持记录的成本和工作量;——对记录的法律法规和运行需求;——获取的方法、检索的难易和储存媒介;——保存期限;——信息的敏感性。7.记录风险管理过程172 风险管理过程173 第二部分法律法规 法律概述第一章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即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的用以维护其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制度的特征:(1)根本性;(2)普遍性;(3)稳定性;(4)阶级性。176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的集中表现。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工具(阶级性和人民性、科学性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基本内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合法、民主、平等、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保证。一﹑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我国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修改的。宪法规定了国家性质、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产生、组成和职权等重大问题。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立法的基础和根据,其他法律无论是立法原则还是立法内容都不得与之相抵触。179 2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在我们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仅次于宪法的地位。法律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要根据法律来制定,并不能和法律相抵触。法律按照宪法的规定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最具重大意义的事项,如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如环保法等。180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通过正式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两种一种是行政法规,这种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通过正式程序制定的。一种是通过非正式程序制定的诸如通知、批复等文件181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称作地方性法规。《立法法》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2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立法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183 6规章规章有两种,地方规章和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84 我国的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有关法律制定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结构。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体制。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法制统一原则;(5)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前瞻性相结合原则;(6)立法机关与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注:“↓”表示二者之间是上下级的立法监督关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成相互间具有内在联系的各部门法的整体。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凡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成以下几个门类: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 二、法律的运行机制法是在运行中实现自身的价值的法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行,要把法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就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机制,这就是法的运行机制。法的运行机制由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相对独立又密切相关的部分构成。 法律效力广义的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泛指其对人们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作用。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具体生效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指的是各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均应该遵守的原则,在法理上与惯例上具有最广泛的意义。通常认为包括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后法优于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等。(1)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指的是从时间效力上而言,法律只能适用于它颁布之后所发生的事项,而不得溯及适用于该法律施行以前所发生的事项。 2)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又称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指的是关于同一事项,如果有(同一层次)两种不同规定的法律存在,那么在进行法律选择的时候,应该以两种法律公布施行的时间先后为标准。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根据法的调整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的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对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即是指对同一事项两种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时,应该优先适用特别的规定。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着由于法律规定所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担主体的赔偿责任。 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1)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2)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3)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4)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有: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违宪制裁是具有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制裁。 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又叫法制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制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是法律运行中重要的保障力量,能够督促各方主体及时地履行义务,合适地享有权利,从而使法律的目的和理想得以实现。 第二章法律法规 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认证认可相关法律(4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相关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6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201 本法分六章74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 损害赔偿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20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203一、适用范围 第八条规定了产品质量的监督主体。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04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5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四条是关于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206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207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制度。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208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209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七条规定了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和有严重质量问题时应如何处理。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210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九条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11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基本执业规则和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取得认证标准的产品的跟踪检查义务。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212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条至第五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13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14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215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16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17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18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条规定了销售者对其出售产品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219四、损害赔偿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20四、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21四、损害赔偿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销售者对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22四、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法分六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第三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四章计量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23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224一、适用范围 第三条是关于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废除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25二、法定计量单位 第九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和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226三、计量检定 第三条是关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实行许可的规定。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227四、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四条规定了计量监督的主体。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28五、计量监督 第二十二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29五、计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违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规定、违反强制检定的规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30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规定、违反强制检定的规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31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违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规定、违反强制检定的规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32六、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本法分六章2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标准的实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233 第二条规定了制定标准的对象。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234一、适用范围 (三)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重要农产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235一、适用范围 第六条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236二、标准的制定 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237二、标准的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238二、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性质的规定。第七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239二、标准的制定 第十四条是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实施要求的规定。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240三、标准的实施 第十四条是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41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分十章104条:第一章总 则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十章附 则242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243一、适用范围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244一、适用范围 第十九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的规定。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245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八个方面内容的规定。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246二、食品安全标准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247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一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公布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248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49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五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250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免费查阅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251二、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252三、食品生产经营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253三、食品生产经营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254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55三、食品生产经营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256三、食品生产经营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257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九规定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258三、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259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二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60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三条是鼓励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要求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收取任何费用。261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262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五条是关于农业投入品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263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九条分别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264三、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65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266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七条是关于食品出厂检验记录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67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十八条是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的检验义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268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是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要求的规定。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69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标注要求。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270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内容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271三、食品生产经营 (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272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利用新食品原料应申请安全评估要求。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73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五条是对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应满足的条件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的标准进行了规定。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274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和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要求。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275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276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十条规定了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要求。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277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等的责任要求。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78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十三条是关于食品召回制度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279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十四条是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有关单位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规定。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280三、食品生产经营 第七十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的规定。第七十条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281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一条是关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急处置、报告、通报程序的规定。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282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283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五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284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四条是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85五、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是关于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286五、监督管理 第八十二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第八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一)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四)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87五、监督管理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288五、监督管理 第八十四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89六、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是关于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290六、法律责任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291六、法律责任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92六、法律责任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293六、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包装材料污染的食品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294六、法律责任 (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295六、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是关于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等七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296六、法律责任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97六、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是关于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298六、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是关于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299六、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是关于违法从事食品运输活动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300六、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是关于关于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301六、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302六、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条例》分七章78条:第一章总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章认证机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认证第七章附则第四章认可303 《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以下七项基本制度:1.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2.国家实行统一的认可制度。3.对认证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制度。4.对实验室、检查机构的能力认定制度。5.实行自愿性认证和一定范围内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制度。6.允许外资进入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制度。7.对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加强监督管理。304 第三条规定了其适用范围。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305一、适用范围 第十条规定了认证机构设立的条件。第十条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二)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四)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306二、认证机构 第十五条是对从事认证活动人员执业的规定。第十五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307二、认证机构 第十八条是对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规定。第十八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属于认证新领域,前款规定的部门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08三、认证 第二十条是对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和提供认证服务范围、内容、客观公正性的规定和限制。第二十条认证机构不得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309三、认证 第二十二条是关于认证机构(包括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310三、认证 第二十三条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作出认证结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311三、认证 第二十五条是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312三、认证 第二十七条是对其认证的产品、管理体系以及服务实施跟踪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七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313三、认证 第二十八条是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宗旨、适用的产品范围及要求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314三、认证 第三十九条是关于对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注册资格要求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315四、认可 第四十五条是对从事认证活动人员进行考核与注册要求的规定。第四十五条认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册。316四、认可 第六十三条是对认证人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执业资格。317五、法律责任 第三章部门规章 本章的4个管理办法均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门规章,是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的配套部门规章,主要调整和规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人员和机构的从业活动。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于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管理办法共23条。320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的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以及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人员。本办法所称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是指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人员从事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业务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注册制度和执业要求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了对上述人员统一的执业注册制度。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第六条到十二条规定了上述人员的执业要求第六条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二、注册制度和执业要求 第七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分为专职和兼职。专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将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和有关业务管理活动作为本职工作,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固定在该机构工作的人员;兼职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与1个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劳务合同,从事认证、认证培训或者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认证、认证咨询和认证培训活动。二、注册制度和执业要求 第八条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在认证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认证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咨询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二、注册制度和执业要求 第九条认证培训人员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培训人员,具备相关认证或认证咨询人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培训机构与认证机构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机构或者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或者认证咨询活动二、注册制度和执业要求 三、行为规范本办法的第十二和第十四条规定了上述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受聘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时,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申明材料,并保证上述材料的真实、有效第十三条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二)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四)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程序;三、行为规范 (五)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六)接受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客户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七)在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人员与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三、行为规范 (八)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认证活动中与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认证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九)对所在执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隐瞒本人执业真实情况;(十)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十一)其他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规定的行为。三、行为规范 四、法律责任本办法的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上述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第十七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第十八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第二十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四、法律责任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1号】于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六章44条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培训机构,是指对从事认证评审、审核、检查以及其他与认证活动有关的人员进行基本培训活动的组织。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管理要求和行为规范第六条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培训活动。第十条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书面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内审员培训活动,但认证机构不得对向委托其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开展内审员培训活动。内审员培训教师应当具有高级审核员或者高级咨询师资格第十四条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培训基本要求、收费标准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全面第十七条认证培训机构及其认证培训教师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培训结论,并保证认证培训结论的客观、真实。四、法律责任 三、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认证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包括:年度报告审查;现场监督;对认证培训活动及结果进行抽查;组织同行评议;向认证培训对象征求意见。第二十二条 认可机构对已取得认可的认证培训机 构应当实施认可监督。第二十三条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培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三十三条认证培训机构在公开信息、网站和广告等宣传活动中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九条买卖、伪造或者冒用批准文件、认证培训证书以及其他认证培训证明文件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四、法律责任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2号】于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设立6章39条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为使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而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组织。 二、管理要求和行为规范第六条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咨询活动。第十二条 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方可从事有关业务联络、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宣传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性活动 第十九条 认证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具备认证咨询师注册资格的人员独立进行认证咨询;(二)向其他机构分包认证咨询业务或者以其他合作方式从事认证咨询活动;(三)认证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活动;(四)干涉被咨询方自主选择认证机构的权力;(五)代收认证费用或者接受对认证咨询活动产生公正影响的资助;二、管理要求和行为规范 (六)介入认证机构的审核活动或者作为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及以其他方式从事认证活动;(七)为被咨询方编造体系文件运行记录或者帮助、授意被咨询方隐瞒自身实际情况;(八)作出误导、欺诈性宣传或者承诺;(九)向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推荐经其认证咨询的单位进行认证;(十)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为。二、管理要求和行为规范 三、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认证咨询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咨询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认证咨询活动,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二条境外认证咨询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第三十三条 认证咨询机构聘用被暂停或者撤销认证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三、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63号】于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六章36条 一、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含义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三、监督检查和管理要求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三、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职业道德351第四章 一、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由《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的落实所构成。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53一、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共分8个部分21条。第一部分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第二部分总结了党执政55年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反腐倡廉的六条基本经验;第三部分确定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第四部分明确了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的要求;第五部分强调了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第六部分提出了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措施及办法;第七部分强调了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第八部分要求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保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任务的落实。一、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2)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正确方向。(2)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实践(3)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政治保证(4)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2、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 (5)必须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6)必须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2、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 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拒腐防变能力。 (2)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要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3、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4、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主要工作(1)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2)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3)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4)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5)加强领导,齐抓共管,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任务落到实处。 (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2008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并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此规划是继中共中央发布《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后的又一重大战略性部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是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确保党的十七大确定的各项任务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制定和实施《工作规划》的重要意义(1)是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2)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内在要求(3)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 2、《工作规划》的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工作规划》强调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维护党章,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紧密结合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根据新的时代条件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以改革创新精神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为实现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提供有力保证。(1)指导思想 (2)基本要求五条基本要求,既是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遵循的观规律,也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原则,必须在实践中长期坚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相适应; 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状态、思想作风和工作方法,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和改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使惩治与预防、教育与监督、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有机结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法制保证;(2)基本要求 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增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紧紧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紧密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情况,加强政策指导,探索有效途径,不断取得新进展。(2)基本要求 (3)工作目标提出经过今后五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从而使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比较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党风政风明显改进,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新的提高。 3、《工作规划》的主要内容《工作规划》共分八个部分,64条,涉及150多项任务,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个方面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项措施。 (1)关于推进反腐倡廉教育要加强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加强面向全党全社会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全党宣传教育总体部署,融入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制定《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2)关于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要完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健全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完善违纪行为惩处制度,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加强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工作,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 (3)关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要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注重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的监督;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注重对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加强对财政资金、金融和国有资产的监管;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舆论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 (4)关于深化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要推进干部人事和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干部选任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行政管理和社会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5)关于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深入开展专项治理,重点解决物价、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生产、征地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纠风工作力度,强化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6)关于从严惩治腐败要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案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继续推进自查自纠、专项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健全查处案件的协调机制,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发挥查处案件的综合效应。 2009年9月15日至18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本次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需要突出抓好的6个方面重点问题之一。这是党中央站在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战略高度,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的新部署、提出的新要求,意义重大。(三)《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1、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1)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2)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方针的具体体现(3)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任务(4)深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2、当前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工作(1)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廉洁从政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2)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3)以加强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一)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由来及意义2006年3月4日,胡锦涛同志在看望出席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的委员时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里,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当前,我们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既是发展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除了要通过深化改革理顺利益关系外,全体人民都要努力树立共同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坚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互相帮助,才能使整个社会有稳定的内在秩序,使整个国家有凝聚力。“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本质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鲜明导向,具有很强的民族性、时代性和针对性,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指出了方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在认证行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我们责无旁贷的使命。 荣或辱,既是指人们在进行自我评价时产生的自尊或自愧的心理体验,也是指社会在对人们的思想行为进行评价时形成的褒奖或贬斥。凡是能够使自我得以自尊、自豪或受到社会、他人褒奖的,就是荣;凡是使自己感到自愧、内疚或受到社会贬斥的,就是辱。荣辱观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的褒贬尺度和荣辱观是不同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义,是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什么是光荣、什么是耻辱。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胡锦涛同志创造性地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概括为“八荣八耻”,十分精辟,寓意深刻。(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内容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八荣八耻” 第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热爱祖国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和道德情操。热爱祖国,是人类早已存在的一种最古老的感情,是自从人类社会出现阶级和国家以来,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人民在自己民族、国家生存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极其深厚的感情。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都倡导这种对祖国的热爱精神。任何一个公民都要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之中,热爱祖国是首要的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制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这说明,热爱祖国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我们每一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和应有的责任使命。宪法规定,使热爱祖国成为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有了最高的法律依据和最高的法律效力,使热爱祖国成为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使热爱祖国成为每个公民对祖国应该有的基本情感。同时,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也把热爱祖国作为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道德之一规范下来。第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必须把这些基本要求与具体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贯穿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要引导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提倡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艰苦创业、勤奋工作,反对封建迷信、好逸恶劳,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第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第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不仅是对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要求,也是对广大群众的要求。每个党员和公民不论社会分工如何、能力大小,都能够在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做到服务人民,而不是背离人民。在新的形势下,必须继续大张旗鼓地倡导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道德观,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提倡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反对背离人民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第三,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科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崇尚科学,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我们要树立“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的社会风尚,就必须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倡导科学思维和科学方法,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崇尚科学最根本的是崇尚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指导党全部活动的理论体系。因此,崇尚科学,最重要的就是要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崇尚科学关键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崇尚科学的目的是要落实到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上,科学发展观是统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指导方。所谓科学发展观,其要点就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第三,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第四,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劳动,对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来说,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热爱劳动是我国几千年的传统美德,劳动者是最光荣的,也最受社会尊重。轻视劳动,厌恶劳动,好逸恶劳,则是耻辱的,是为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所不容的。广大党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把自己的辛勤劳动贡献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落实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实际行动之中,做一个崇尚辛勤劳动的人,做一个对人民对社会有益的人。 第五,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团结就是力量”、“众人拾柴火焰高”、“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这些耳熟能详、言简意赅的话语,道出了团结互助的深刻哲理。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是国家法律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共产党人的基本精神之一。因此,要在全社会形成“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风气,共产党员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成为奉行“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典范,为树立和弘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做出贡献。 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弘扬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团结互助的传统美德遇到了严峻挑战。必须对这些有害于团结互助的、损人利己的思想和行为加以澄清,以更好地弘扬“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因为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强调的是团结互助,而不是损人利己。第五,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第六,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自古以来,人们就懂得这样一个做人的道理一一“人无信不立”;商家历来都信守‘‘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的行规;老百姓也讲究“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借贷惯例;国家的治理也信奉“取信于民”的教诲。可见,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组织、公民与政府之间在一切社会事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道德底线。对一个人来说,“诚实守信”既是一种道德品质和道德信念,也是每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更是一种崇高的“人格力量”。 所谓“诚实”,就是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弄虚作假,不隐瞒欺骗,不自欺欺人,表里如一。所谓“守信”,就是要“讲信用”、“守诺言”,也就是要“言而有信”、“诚实不欺”。“诚实守信”,是人和人之间正常交往、社会生活能够稳定、经济秩序得以保持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繁重,强烈地呼唤诚实守信。第六,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对一个企业和团体来说,它是一种形象,一种品牌,一种信誉,一个使企业兴旺发达的基砷。对一个国家和政府来说,“诚实守信”是“国格”的体现,对国内,它是人民拥护政府、支持政府、赞成政府的一个重要的支撑;对国际,它是显示国家地位和国家尊严的象征,是国家自立自强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重要力量,也是良好“国际形象”和“国际信誉”的标志。只有恪守诚信的原则,个人才能立身,组织才有信誉,整个社会的一切活动才会有序。第六,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第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具有严密的组织性和铁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优势,是实现全党的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充分发挥党的其他各方面优势的重要保证。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保证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广大干部群众一定要牢固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完成党和国家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对于全党全民保持统一的意志和行动,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完成党和国家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的保证作用。没有健全的纪律和法律,没有公民遵纪守法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就不可能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就是要紧紧把握法制这个关键环节,努力营造人人遵纪守法的良好环境,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规范、有秩序地进行。把握住了这一点,就从根本上把握住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动权,把握住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把握住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第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第八,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所谓艰苦奋斗,就是指在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努力拼搏,顽强战斗,直到胜利。所谓骄奢淫逸,多形容生活放纵奢侈,荒淫无度。因此,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作风和政治品质,是成就事业的坚实基础和重要保证。新形势下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反对骄奢淫逸恶习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 第一把对祖国的挚爱化为建设祖国、报效祖国的实际行动第二把服务人民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第三倡导科学思维和科学方法,设创新型国家第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中辛勤劳动(三)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点 第五培育团结互助精神,反对损人利己行为第六倡导诚实守信,树立正确的义利观第七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违法乱纪行为第八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反对骄奢淫逸恶习(三)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点 三、审核员的职业规范(一)GB/T19011标准““审核原则”条款的规定要求1、GB/T19011标准“审核原则”条款的规定以下原则与审核员有关:a)道德行为:职业的基础对审核而言,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谨慎是最基本的。 b)公正表达:真实、准确地报告的义务审核发现、审核结论和审核报告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审核活动。报告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障碍以及在审核组和受审核方之间没有解决的分歧意见。c)职业素养:在审核中勤奋并具有判断力审核员珍视他们所执行的任务的重要性以及审核委托方和其他相关方对他们的信任。具有必要的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1)道德行为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见《现代汉语词典》)。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对生活和行为起约束作用,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我国公民的道德规范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各行业还应该遵守相应的行业道德规范,如审核员应遵守审核员的“行为准则”。审核员“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谨慎”是审核这个行业的基础,也是对审核员最基本的道德要求。2、主要内容 诚信是诚实和守信用。诚实就是言行一致不虚假,守信用就是能够履行跟别人约定的事情而取得信任。诚信是为人之本,对于审核员更是如此。正直就是公正坦率,襟怀坦白。审核员在工作中既不阿谀奉承,又不以势压人,且不隐瞒自己的认识与观点。保守秘密是职业诫律。除非法律要求,没有审核委托方的许可(必要时包括受审核方的书面许可),任何审核员都不能将审核中获得的信息和文件,以及最终审核报告,泄露给任何第三方。2、主要内容 谨慎是严谨、慎重。审核员需要依靠自己的知识与经验进行随机抽样取证并判断,而每个审核员的知识与能力都是有限的。审核过程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和风险,因此审核员对审核证据的获取、验证,对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得出,均要严谨、慎重。优秀的道德行为是一个人在长期的社会工作与家庭生活环境中教育、积累、培养出来的,不是几天的审核员培训课程就可以形成的。但是审核员的道德行为是可以表现和反映出来的,缺少道德的人是没有资格当审核员的。2、主要内容 (2)公正表达“公正”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的意思。作为审核员,“公正”是最基本的立足点,也是最根本的要求。不论是收集客观证据还是形成审核发现,审核员的言与行均要公正,不偏不倚,一切以客观证据为依据,以审核准则为准绳,不受任何外界干扰。“表达”是“表述、报告、沟通”的意思。审核员有责任有义务还要有能力把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审核结论和审核报告表达出来(包括口头和书面),在审核组内部表达,向受审核方和审核委托方表达。2、主要内容 表达必须是真实、准确的。失准的表达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如由于审核员的表达有误,造成审核组的报告失准;给受审核方的纠正措施和改进的方向带来误导;使认证机构做出错误的认证决定。有时,在审核过程中会遇到妨碍公正性或意外的重大障碍,以及审核组与受审核方之间解决不了的分歧,这些重大障碍和未解决的分歧意见应在审核报告中表达清楚。2、主要内容 (3)职业素养素养指素质和修养,体现一个人在思想、理论、文化、知识、艺术、言行(待人处事)等方面的水平。“职业素养”的概念适用于各行各业,如“敬业”是各行业的普遍要求。当然,不同职业的素养还有其特定的内涵。审核这一职业要求审核员的素养起码是勤奋并具有判断力。作为审核员首先要敬业,要把审核工作作为一项自己为之奋斗和奉献的事业。真心热爱审核工作,努力做好审核工作,要“珍视他们所执行的任务的重要性以及审核委托方和其他相关方对自己的信任”。2、主要内容 审核员工作的对象是体系,是过程和活动,是有思维的人,既涉及自然科学又涉及社会科学。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审核员决不能满足于现状,不求上进,否则必然落后掉队。所以审核员除了敬业以外,还必须:一要勤奋,不断进修,努力学习理解新知识,虚心接受新事物,研究解决新问题;二要具有判断力,掌握唯物辩证法,用变化和发展的眼光观察和分析事物,做出准确判断。那种形而上学、墨守陈规、固执己见,甚至盛气凌人的做法只会使审核工作误人歧途。2、主要内容 根据《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08)、《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0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10)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CCAA-117)中“2.6审核员行为规范要求”的规定“各级别审核员均应遵守CCAA审核员行为规范。在初次注册和再次注册时,所有申请人均应签署声明,表明其遵守行为规范。”(二)CCAA有关审核员行为规范的要求 CCAA审核员应遵守如下内容的行为规范:1、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2、努力提高个人的专业能力和声誉;3、帮助其所管理的人员拓展其专业能力;4、不承担本人不能胜任的任务;5、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任何委托方或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6、不讨论或透露任何与工作任务相关的信息,除非应法律要求或得到委托方和/或聘用单位的书面授权; 7、不接受审核方及其员工或任何利益相关方的任何贿赂、佣金、礼物或任何其它利益,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8、不有意传播可能损害审核工作或人员注册过程的信誉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9、不以任何方式损害CCAA及其人员注册过程的声誉,与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进行充分的合作;10、不向受审核方提供相关咨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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