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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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建法规重点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5分左右)2Z201012(P3-5)1、法的类型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法规无地域备注的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地方法规有地域备注的条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部门规章无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有地域备注的“办法、规定、实施细则”如:《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2、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投标法优于合同法);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2Z

2、201020(P7-9)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4条):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活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二、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需核准登记,以盈利为目的。2.非企业法人:以非盈利为目的。行政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三、建设单位有可能是非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四、项目经理部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Z201030(P9-15)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及种类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名义、具有法律意义行

3、为、后果归属被代理人2、代理的主要种类:委托代理(建筑单位制定)、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2岁小朋友)、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指定,也属于法定代理的一种)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法律关系1.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委托代理终止: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

4、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1)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表见代理:无权、有效代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2)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

5、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谁错谁承担)2Z20101040(P15-18)一、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1.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财产所有权。2.用益物权: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3.担保物权:他人或自己的都可以设立,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担保财产优先偿还的权利)。4.与土地相关的物权: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1)

6、土地所有权:国家、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宅基地、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有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享受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用出让(有偿有期)和划拨(无偿无期)等方式。设立的时间:自登记时设立,不得改变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符合规定: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不得超剩余期限;变更登记;附属物一并处分(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住宅建

7、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非住宅的,依法办理。3)地役权:有偿、约定的。为了便利,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为需役地。是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的设立: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消灭:依法登记生效,不登记不生效。国有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地役权除外(合同生效设立,未登记不可对抗第三人)。2.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3.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8、占有、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交通工具,未登记的,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2Z201050(P19-21)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和常见的种类: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1.合同(交易买卖)---合同之债,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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