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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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修改稿广大消费者、房地产经营者及社会各界人士:为保护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研究后,草拟了贵州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示,公开向广大消费者、房地产经营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征求对合同文本的修改意见。有关修改意见请于2010年11月

2、18日前反馈至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网址: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org.cn/index.do传真:5850034电子邮箱:1462182900@qq.con。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征求意见稿)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〇年十月修订索引说明基本术语释义第

3、一章合同当事人第二章房屋基本状况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第四章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第八章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章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说 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各地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2、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

4、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3、使用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应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和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本示范文本,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开展示,供当事人阅读。4、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5、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

5、内容。6、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7、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8、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9、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1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基本术语释义1.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7、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2.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3.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4.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5.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

8、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6.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8.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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