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刑法学》重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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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重点解析、注意:红色字体的内容为次要点,复习时无须太多注意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五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原则、主客观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适

2、用法律定罪量刑上的平等与公正。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一律平等的适用刑法。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基本要求: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一,立法要求:1,刑法之立法要依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

3、法制度的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事幅度。这一原则表现为1,刑法确立了科学的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二,司法要求: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事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3、刑法的空间效力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4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

4、的,只要这种行为末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适用新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罚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具有溯及力。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兼从轻)5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特征: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违法并不都是犯

5、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构成犯罪;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6、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序,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的基本要件。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6、7、犯罪客体的分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8、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物体和人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末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是某此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

7、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9、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的。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10、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能力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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