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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主题分类:财政税收附加码:000125209/2011-00064发布机构: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日期:2011-10-31名称: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主题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
2、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津政发〔2008〕30号)的要求,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工作,根据《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要求,经市领导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市发
3、改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二О一一年十月十四日主题词:金融试点办法通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10月14日印打字:王金玲校对:胡齐艺(共印60份)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4、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本办法所称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根据本办法经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备案办)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股权投资企业)。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本办法所
5、称试点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市备案办根据本办法认定为开展此次试点的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上述试点股权投资企业和试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统称试点企业。第三条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宗旨是吸引境外长期股权资本优先投资于我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境外成熟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先进的管理、运作经验,以培养本土的股权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和人才。第四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募集,不得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6、关政策。第五条本试点工作由市备案办负责统筹推进。市备案办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等单位组成。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组织各备案办成员单位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负责试点企业托管银行的认定。第六条在市备案办的统一组织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试点工作的日常协调、服务、监督和管理;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审批;市工商局负
7、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登记工作;市备案办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相关试点工作。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以下事项:(一)受理试点企业申请并组织认定;(二)组织获准试点企业的备案管理;(三)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相关的扶持政策,督促各区(县)政府落实配套措施。第八条鼓励本试点工作在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第二章试点申请第九条试点企业应当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设立。第十条已在本市注册成立且满足下列条件的股权
8、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参与试点:(一)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从事如下业务: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资产;3、为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4、股权投资咨询;5、经认定的其他股权投资相关业务。(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三)股权投资管理机构至少有两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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