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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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精神,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规定如下:一、见证人员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并对其工作范围、内容、职责、权限和时效给予书面授权。授权文件应在见证人员行使见证权限前,分别递送至其权限所涉及工程的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2、见证人员在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

2、作需要而进行人员变换时,其所属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中应明确对原见证人员授权的解除时间,同时应附有新指派见证人员的授权文件。未经正式授权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工作,由其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试样无效,检测机构不予接收和试验检测。3、为方便对见证人员身份的识别,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在指派见证人员时应为其制作见证人员胸卡(规格、材质和内容见附件一),供行使见证、送检权限时的身份识别,且在向有关单位递送授权文件时应附有见证人员胸卡的复印件。二、见证取样和送检1、见证取样和送检应严格按照《

3、规定》的要求进行。见证人员必须在取样和送检全过程中实施见证,并对其所见证建筑材料取样的代表性和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试样取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取样或更换已取定的试样。2、施工单位应将单位工程的检测工作负责人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并在对有见证取样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抽取试样前通知见证人员对其取样、送检进行见证。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试样的抽取、封样、送检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见证人员的监督。3、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从试样抽取到试样与检测机构交接完毕的全过程中,应与见证人员共同对试样进行监控,以保证试样的

4、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其所取试样的代表性和送检试样的真实性负责。三、检测试验1、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检测试样的接受、登记工作,并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2、检测机构应妥善保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向其送交的见证人员授权文件,发生见证人员变更时及时更换授权文件,以便随时对见证人员身份进行核实。3、在接收送检试样前,试样接受人员应对照授权文件和见证人员胸卡,对见证人员身份进行核实,经核实有误或未佩带见证人员胸卡的,均应视为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收其送检的试样。经核实无误的,对所送试样的品种、规格及是否符合试件标准等对照

5、试验委托单进行检查,符合规定的,经送样人员、见证人员在《收样记录台帐》(附件二)上签字确认后收存待检。4、检测机构不得接受未经有效签字的试验委托单,也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他人员代替送样人员、见证人员在有关记录上签字。5、检测机构应对所接收的试样进行检测或试验,并对试验方法的符合性、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试验结论的准确性负责。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更换试样或出具虚假试验数据及结论、不得不做试验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只能以正式检测报告的形式向其试验委托人报告试验结果,以其他形式传递试验信息的,均视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四

6、、监督管理1、质量监督机构应妥善保存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向其送交的见证人员授权文件,并对发生授权变更的及时进行撤换,以便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见证人员身份进行核实。2、质量监督机构在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将见证取样和送检是否符合木通知的要求作为重要监督内容之一。3、违反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其送检试样和检测试验结果均为无效,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责任单位改正并记录其不良行为;造成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五、本规定自二OO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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