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法律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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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概述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一.医疗事故的概念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旧: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2、的。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特定的主体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包括后勤、管理人员2、特定的范围医疗机构合法医疗场所正常凡不具有合法资质而提供医疗服务的所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不属医疗事故,而是“非法行医”的行为。非法行医行为,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3、医疗过错两个判断标准(1)客观标准:违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常规、制度表现:作为不作为(2)主观标准:过失①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疏忽

3、大意而未能预见到。②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病员出现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或行为上的过失,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4、损害后果状态:已经发生表现:已愈、未愈可逆、不可标准:客观可见、可查、可测不包括人格损害(名誉、荣誉等)和精神损害5、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则。三不定原则:有过失行为无损害后果有损害后果无过失行为有过失行为有损害后果无关系因果关系的判定,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及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

4、数额等。三、医疗事故的分级(一)一级医疗事故: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的;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二级医疗事故: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三)三级医疗事故: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四级医疗事故: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方免责条件)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

5、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医疗活动中因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发生医疗意外的;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医疗事故的预防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3.

6、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6.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二、医疗事故的处置1.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

7、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同时逐级履行报告制度。2.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封存(1)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2)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3)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

8、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人员到现场。3.尸检(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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