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台湾医疗改革基金会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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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財團法人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業務報告O議題倡導與活動壹、醫事人力與醫院評鑑一、目標:1.抗議「新制醫院評鑑」下修醫事人力標準,影響醫療品質與病人安全。2.促成各類醫事專業人員結盟合作,共同捍衛專業尊嚴與病人權益。3.要求衛署將醫事與民間團體參與醫院評鑑,落實病人參與與專業觀察。二、活動與成果1•促成17個醫事專業與民間體,共組醫療品質暨人力監督聯盟(醫人盟)。(1)時間:96年1月9日(2)參與團體: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中華民國醫事放射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2、、中華民國醫事檢驗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心理衛生社會工作學會、中華民國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醫務社會工作協會、中華民國職能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呼吸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台灣麻醉護理學會、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共十七個醫事專業及民眾團體。(3)主題:串連醫事專業及其他民間團體,組成醫療品質暨人力監督聯盟,監督影響醫療品質環境、醫事人力、及病人權益的相關政策及措施(4)問題:❶96年即將公告的新制評鑑草案,將醫院配置人

3、力的及格標準,退回二十年前、規範新設立醫院的低門檻,且不列入必要計分,缺乏強制力,大開醫院降低人力的方便門。❷衛生署將財團及醫院經營者的利益考量,置於各醫事專業人員及民眾利益之上,在重要醫療政策或公告制定前,鮮少徵求各方意見。❸衛生署雖標舉「以病人安全為中心」的旗幟,但卻提不出客觀資料,佐證現行人力配置的規劃,何以維護病人安全。❹現行諸多醫院以最低人力、臨時性人力維繫醫療服務,許多病人照護重擔落在家屬身上。不具備醫療專業能力的家屬與病患,被迫要擔負照護疏失的壓力與風險。(1)訴求:❶透過聯盟力量做訴求發聲,要求衛生署不得遷就財團利益,犧牲民眾就醫安全

4、與第一線醫療工作者的權益。❷透過拜會及協商討論,期待衛生署不會強渡關山,並且對各級醫院人力配置,提出數據資料來源,做為辯論的基礎,而非漫無標準,任由官員從經營者的角度主導訂定。❸應立刻重新邀集各醫事團體,討論修訂合宜評鑑的標準。過去各團體代表往往未能參與標準設定,即便有少數受邀,所提之意見在權力不平等之基礎下常被忽略,反而是醫院協會全程參與,且隨時可提出建議,影響標準訂定及評分方式。❹重新檢討並重視各種醫事人力相關的規範,並將之列入必要項目之中;在未納入各醫事團體意見前,不可片面公告評鑑草案。(2)迴響:衛生署於96.03.27函覆醫人盟,同意聯盟中

5、相關醫事團體,可推派觀察員參與醫院評鑑之規劃。❶共22位觀察員名額,在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協定下,可參與並實際觀察醫院評鑑的進行。❷96年度新制評鑑後,衛生署及醫策會應召開新制評鑑檢討會,除參酌觀察員提交之建議以對現行制度作修正補充外,並討論將觀察員制度化的可能性。2.透過拜會遊說,反對調降「新制醫院評鑑」各醫事人力標準(1)時間:96年1月5日至96年1月29日(2)主題:針對新制醫院評鑑調降醫事人力標準議題,恐將影響病人照護品質與安全,去函、並拜會行政院政務委員、立法委員,及醫策會與衛生署署長暨官員(3)問題:❶衛生署擬採逕行公告方式修訂18年前訂

6、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醫事人力標準」❷在設立醫院、醫院擴充時的人力標準上,降低醫院聘用各專業醫事人員數❸在即將公告的新制醫院評鑑草案中,未將醫事人力等相關規範,納入必要項目評量(4)訴求:❶新制醫院評鑑將各項評鑑項目分為A、B、C三等級,其中C級訂定指標僅達到過去醫院設置標準,甚至還比之更低的要求。如此一來可能造成醫院之運作,只停留於醫院初設置的狀況下,醫院評鑑形同虛設,最終受害的還是就醫的民眾及第一線工作的醫事人員。因此,我們強力要求重新檢討評鑑制度草案。❷未納入各醫事團體意見前,不可片面公告評鑑草案。❸立刻重新邀集各醫事團體,討論修訂合宜評鑑標準

7、。過去各團體代表往往未能參與標準設定,即便有少數受邀,所提之意見在權力不平等之基礎下常被忽略,反而是醫院協會全程參與,且隨時可提出建議,影響標準訂定及評分方式。❹各種醫事人力相關的規範,未列入必要項目之中,應重新檢討。❺醫策會未來制定評鑑標準應邀請各醫事團體及民眾代表,例如病友團體、醫改會、消基會等參與討論,才能符合JCI自1910年就提出「醫療照護成果為指標」之理念。(6)迴響:衛生署在96.01.29召開說明的「新制醫院評鑑基準暨評分說明」議程中決議❶96年公告之新制評鑑中,舊制評鑑標準原本已明定的醫事人力類別及數量,均應於96年公告之新制評鑑中

8、明定表列,不得刪減之,所有醫事人力之及格標準(C)不能低於舊制評鑑標準。❷96年公告之新制評鑑中,應明定「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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