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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3
《项目 象山县公路段智慧公路系统采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项目:象山县公路段智慧公路系统采购招标编号:2017XSZFCG044GG招标文件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O一七年五月45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政府采购程序及实施规范》等有关规定,受采购人的委托,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就象山县公路段智慧公路系统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国内有完全具备招标项目履约能力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投标。1、招标编号:2017XSZFCG044GG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3、项目内容:象山县公路段智慧公路系统采购4、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
2、购活动应当具备条件:(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其它特定条件:符合以上条件均可参加投标。5、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开标前以转账、电汇、网上银行等形式汇入招标人账户,提供银行回单到四楼财务室(410室)开具收据,以收据为准)。 6、投标书递交至: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采购科三(404室)7、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网上下载,下载网址:http://www.nbzfcg.cn/8、招标文件公告期限: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16日。9、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5月24日14时20分整(北京时间)。逾期递交投标文件恕不接受。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
3、开标仪式。10、开标时间:2017年5月24日14时20分整在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二)公开开标。11、开标地点: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二)(象山港路300号)。12、温馨提示:投标之前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在宁波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nbzfcg.cn/上注册,否则不进行中标公示并拒绝签发中标通知书。13、有关投标的一切相关手续请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当天到上述指定地点办理。联系人:潘老师 电话:0574-65733033邮 编:315700传真:0574-65733060 账户名称: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
4、银行:农行象山新丰支行(丹南路269号)账号:3970300104001250045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序号内容1项目编号:2017XSZFCG044GG项目名称:象山县公路段智慧公路系统采购采购数量及要求:招标文件第三部分2招标人: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邮编:315700账户名称: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农行象山新丰支行(丹城丹南路269号)账号:39703001040012500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4合同签订期限:中标公示结束后30日内付款方式:供货完毕后付款5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总价的9
5、5%,承诺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付清余款。交货期限: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交货地点:象山县公路管理段5采购人:象山县公路管理段6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网上下载,下载网址:http://www.nbzfcg.cn/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16日。7投标书递交至: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采购科三(404室)联系人:潘老师联系电话:0574-65733033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5月24日14时20分整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8开标时间:2017年5月24日14时20分整开标地点: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二)(象山港路300号)9投标书
6、:价格标3份,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商务标5份,正本1份、副本4份;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10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开标前以转账、电汇、网上银行等形式汇入招标人账户,提供银行回单到四楼财务室(410室)开具收据,以收据为准)。 11本次采购预算价:70万元45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第二部分投标方须知A总则1、本次象山县公路段智慧公路系统采购,(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其它特定条件:符合以上条件均可参加投标。2、投标方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令和条例。3、如投标方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
7、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5、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专利负责,并保证不损害招标采购单位利益,由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法律责任与招标采购单位无涉。B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6.1招标文件组成。(1)招标公告(2)投标邀请函(3)投标方须知(4)采购货物需求(5)合同(参考样本)(6)附件6.2投标方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6.3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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