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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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3年5月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及吉林证监局《关于吉林辖区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

2、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吉证监发【2013】59号)的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

3、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内幕信息收集的专门职能部门。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公司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主要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

4、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5、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

6、)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

7、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八)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公司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和公司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披露前的内容;(二十一)公司的并购、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二十二)公司利润分配计划或者增资计划;(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8、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中规定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二十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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