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社会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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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曲阜市社会救助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的其他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保民生、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遵循社会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

2、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民政、卫生计生、教体、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公安、价格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 社会救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22市人民政府将社会救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3、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构建综合性社会救助平台,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听取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合理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促进最

4、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等经济困难家庭公平享受社会救助资源。  第八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部门之间社会救助信息资源共享。  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协同办理的社会救助申请窗口,畅通申请和受理社会救助渠道。  第十条 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民政部门求助。接到求助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办。22  市社会救助管理部

5、门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办理流程、时限等。第十一条 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配备工作人员,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实施提供保障。加强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每个村(居)民委员会明确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市或镇(街道)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主动发现并帮助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提出救助申请。  对按照规定给予各项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家庭,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救助措施。第十三条 社会救助应当逐步实

6、行属地化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来常住人口在居住地申请社会救助。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不得将任何群体、家庭和个人认定为社会救助对象。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准并公示。有特殊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综合考核机制,科学评价社会救助工作绩效。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22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

7、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需要长期治疗的重特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必要支出大于收入、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本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人民政府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距。  第十八条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

8、在城镇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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