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征税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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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集中汇总征税(以下简称“汇总征税”)相关工作,根据《海关总署集中汇总征税操作办法(暂行)》(署税函〔2013〕23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符合本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区内、区外企业在试验区申报进口应税货物时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第三条上海海关关税处(以下简称“关税处”)是汇总征税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对汇总征税企业进行资信评估、核批;负责对税款总担保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批,管理总担保保函,确定企业采用总

2、担保的形式等。企业主管地海关和试验区主管海关应当配合关税处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汇总征税企业应当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二)注册在试验区内B类以上企业、注册在试验区外A类以上企业;(三)3年内没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走私记录,没有欠缴海关税收记录;6(四)遵守海关征税管理规定,积极配合海关的税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时纳税,能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商贸信息。“3年内”指企业申请汇总征税之日起倒推3年。第五条企业要求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的,应向关税处递交《试验区集中汇总征

3、税企业综合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并根据本规程第四条规定接受税收资信综合评估。注册在试验区内企业可向试验区主管海关递交《评估表》。第六条关税处在15个工作日内,联合相关部门按照本本规程规定,完成企业评估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试验区主管地海关应自收到区内企业递交《评估表》之日起,及时对企业缴纳税款方式和企业分类等级进行核实,同时转送关税处。完成评估后,关税处在《评估表》上填写海关意见,加盖单证专用章。第七条企业收到《评估表》后,应及时提交税款总担保。总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金、银行保函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出具保

4、函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具有良好的资信和较大的资产规模,历史上未滞压或拖欠海关税款,能够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措施。第八条关税处应6将汇总征税企业的名称、10位注册编码、总担保备案编号、适用关区、保函编号、总担保金额和有效期等信息报海关总署关税司备案,同时将信息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下简称“支付平台”),建立企业总担保台账。以银行保函(或保函保证金混合)形式担保的总担保备案编号格式为:HH+22+四位年份+四位顺序号;以保证金形式的总担保备案编号格式为:HJ+22+四位年份+四位顺序号。第九条试验区主管海关通关业务现场设立

5、专岗受理汇总征税业务。第十条汇总征税企业适用汇总征税作业模式录入报关单时,应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第十一条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审结完毕后,H2010系统将报关单电子信息发送至支付平台,由建立在支付平台的总担保台帐扣除相当于税款总额的担保授信额度,扣减成功后向海关发送担保额度扣减成功通知。第十二条现场接单部门核查无误,确认担保额度扣减成功,且无布控查验等其他海关要求事项,即可进行报关单的电子放行处理。如额度扣减不成功可联系支付平台检查原因,由支付平台通知相关部门补发报文;或改为正常缴税模式。第十三条汇总征税企业应当在办结海关验放手续之日起10日

6、内向试验区主管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汇总征税企业如采用无纸化模式,按照现行海关通关无纸化操作规定办理。第十四条6汇总征税企业应最晚于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通过电子口岸或支付平台完成当月应缴税款支付的确认,并至试验区主管海关办理已先期放行应税货物集中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的手续。试验区主管海关通过H2010通关管理系统——现场作业——税费打印——汇总征税集中打印,输入企业海关注册编码进行查询和打印。打印成功即可向支付平台发送实扣指令,打印不成功可按照现行电子支付的操作办法进行补救操作或改为柜台支付。支付平台凭银行发送的税款“实扣

7、成功”回执在总担保系统中恢复相应的担保额度。汇总征税担保额度的扣减、恢复只对应应缴税款,如有滞报金等其他费用,汇总征税企业应在放行前缴清。第十五条试验区主管海关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有误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改单处理,并生成新税款信息。H2010系统将撤销原税款信息,并将新税款信息发送至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将根据新税款信息在总担保台帐系统中重新进行额度核扣。若发生超出担保额度情况,试验区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立即缴付税款,企业应当在税单缴款期限内缴纳税款。第十六条汇总征税税单第6联可以随报关单归档,或者由试验区主管海关按照汇总征税企业和汇总打印时

8、段装订成册,以备核查。第十七条汇总征税企业如未按规定办理集中打印税单手续的,海关可径行打印税单,交企业及时缴税或由其担保机构按照保函条款,在纳税期限届满之前履行担保纳税义务。试验区主管海关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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