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单方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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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单方终止合同,索赔理由与计算资料乌拉特中旗国门学校工程发包人-----乌中旗教育局《以下简称业主》,内蒙古地建集团法人委托周建为全权代理人的承包方,组成的乌中旗项目部(以下简称我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三、四、五、六条的规定,2006年12月9日业主与我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符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合法有效,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文件。业主2007年违返了“合同”第三部分第24条、26条、35条的约定,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第三部分第3条第13款约定,“由于发包方的原因,工期延误,

2、除顺延工期外,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根据此条约定,我方于2007年7月24日向业主写出了由于违约给我方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的赔偿报告。2007年11月7日旗委办徐主任、教育局唐局长主持召开关于国门学校工程进行中途进行审计的会议要求,我方于2007年11月12日编制了已完工程报表和部分索赔事项,报送业主在案。2007年12月3日我方再次按照11月7日会议的要求,编制了2006--2007年完整的已完工程与业主违约索赔的结算书,报送业主在案。根据“合同”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第25.1款规定,我方向业主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和索赔项目金额的时间已超过规

3、定的时限,至今业主没有将核实的工程量通知我方,更不要说我方派人参加确认计量的结果了。第25.2款规定:“工程师(业主)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业主)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业主与我方签订的“合同

4、”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5条25.1款约定:“承包人向业主(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第26条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30日以前,以支票方式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由此可见,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只有5天的时间,应给予拨款或给予答复。现在发包人收到我方竣工结算文件的时间已达月余,不同意见未通知我方。根据上述规定,业主对我方结算文件视为认可,(我方再没有闲暇时间等待业主对结算文件的通知了,也不可能再与业主对结算文件进行确认)。“合同”第二部分第36条第2款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

5、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我方按此条规定,已于2007年4月6日、6月3日、7月20日向业主送交了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007年12月3日又将此前的几次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综合在一起,补充完善后,随同已完工程结算书一同报告业主在案。至今未见答复,我方视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已被业主认可,依法保留对索赔报告不变动的权力。《合同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2束力。当事人应但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

6、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07年业主违约索赔尚未兑现,现在又单方提出终止合同,我方将按照《合同法》第六章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我方向业主提出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是:1.根据《合同法》第七章第107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我方要求业主继续履行合同,同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2007年的违约损失、支付违约金。2

7、.《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应赔偿我方在合同工期内可预料的一切经济损失据实计算。“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约定:“2006年12月15日开工,总工期375天。”2007年业主违约索赔落实后,实现工期225天,合同工期届满尚有150天。业主终止合同后的一切经济损失计算时间均按150天计算。一切经济损失均按实际发生计算,包括项目及计算方法如下:一、施工机械停滞费1.塔式自升起重机:2台×716元/台×1.5台班×150天=322200元2.砼搅

8、拌站:1台×733元/台×1.5台班×150天=164925元3.砼搅拌机:2台×105元/台×1.5台班×150天=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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