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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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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能否解除合同?〖案情介绍〗 2003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买3000套童装(每套40元)与3000套儿童连衫裙(每套45元)的合同,合同规定5月4日交货。合同还对童装与连衫裙的式样、面料、花式、规格、质量等作了规定。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预付款。同年4月30日,原告向被告询问货物是否备齐,被告答复过完“五·一”国际劳动节后由被告送货上门。5月4日,原告因未收到货物,遂派人前往被告处了解情况,发现被告仅生产出1500套童装和1000套连衫裙,而大量的工人在生产别的厂家订做的服装。原告提出被
2、告已违约,因此决定将已做好的童装与连衫裙提走,其余的服装请被告不要生产了。被告提出制作童装与连衫裙的面料已备齐,不能终止合同。最后原告同意被告于5月20日将货送至原告处,否则因赶不上“六·一”儿童节前的展销会就不必送货了,已做好的服装由原告提走。5月20日,被告未能将货送到,直到5月28日,被告告知原告,货已备齐,可直接将该批货物送至展销会场,原告称合同已解除,拒绝收货,并请被告退回95万元货款。被告拒绝退款,原告遂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货款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该批服装是为原告特别制作的,且在5月28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场,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原
3、告的要求是极不合理的。〖不同观点〗 关于原告是否可以解除合同的问题,法院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虽已构成违约,但被告的迟延交货并没有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失,因为被告于5月28日将货送至展销会,并不影响原告的销售,因此原告不能解除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本应在5月初交货,但在原告多次催促下,仍推至5月底才交货,因此被告的违约是严重的,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否请求解除合同的法律问题。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一方当
4、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即为合同的约定解除。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
5、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即为合同的法定解除。据此,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的条件,只要具备法定的条件,权利人即可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迟延履行与合同的解除。所谓迟延履行,是指合同义务已届履行期限,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债务,经催告后
6、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若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已经履行了主要债务,债权人不能以迟延履行为由解除合同,并且,债权人在行使解除权之前,必须给对方履行合同的合理宽限期,而不可以在对方迟延履行合同后立即解除合同。(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即构成根本性违约。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导致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进行催告即可径行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为了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和方式。《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
7、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应在5月4日交付原告订购的货物,到期被告并没有供货,显然已构成迟延履行,应负
8、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5月4日原告赴被告处了解到被告仅生产了一部分服装,而大量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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