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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1
《大浩化工株式会社诉宇岩涂料株式会社、内奥特钢株式会社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大浩化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浩化工)诉宇岩涂料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宇岩涂料)、内奥特钢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内奥特钢)买卖合同纠纷案 民事裁定书(2010)苏商外终字第00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苏商外终字第0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浩化工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盘浦洞736-2大有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奉浩,代表理事。委托代理人宋成哲,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恩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宇岩涂料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京畿道安城市薇阳面九水里305-1号。法定代表人金常奎,代表理事。委托代理人陈根轲,上
2、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奥特钢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庆尚北道浦项市南区槐东洞710-1号。法定代表人朴永植,代表理事。上诉人大浩化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浩化工)因与被上诉人宇岩涂料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宇岩涂料)、内奥特钢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内奥特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浩化工一审诉称:大浩化工与宇岩涂料存在多年业务关系,一直由大浩化工向
3、宇岩涂料提供化学用品,宇岩涂料再将化学用品制成涂料提供给内奥特钢使用。内奥特钢将货款以信用票据的方式开给宇岩涂料,宇岩涂料再背书转让给大浩化工,用于支付货款。但在2007年8月17日信用票据到期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付款。经查宇岩涂料和内奥特钢在苏州市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宇岩涂料和内奥特钢立即支付大浩化工货款2047155464韩元。宇岩涂料一审辩称:宇岩涂料破产案件由韩国水原地方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受理。根据韩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后,禁止债权人单独行使权利。现大浩化工规避韩国破产法规定,恶意提起境外诉讼,不应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应向韩国水原地方法院
4、申报债权或在韩国提起诉讼。此外,涉案票据中的3张已向韩国中小企业银行贴现,8张已由大浩化工背书转让给韩国的案外人金永洙,1张背书转让给韩国的案外人卢承珊,案外人已依照韩国地方法院裁定获得了13.54%的清偿额度。因此大浩化工已不再享有涉案债权,请求法院驳回大浩化工的诉讼请求。内奥特钢一审辩称:内奥特钢破产案件由韩国大邱地方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受理。本案诉讼中内奥特钢已于2009年4月3日在韩国注销主体资格,法院理应裁定终结诉讼。此外,大浩化工以买卖关系提起诉讼,因内奥特钢与大浩化工间并无发生买卖关系,大浩化工主张内奥特钢支付货款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查明:2006年12月至2
5、007年8月,大浩化工向宇岩涂料供应化工用品。2007年8月31日宇岩涂料向大浩化工出具了债务确认表,其中未支付货款为230460010韩元,拒付票据金额为1816695454韩元,合计金额为2047155464韩元,其中12份银行拒付信用票据出票人为内奥特钢。因宇岩涂料在我国境内设立了外商独资企业苏州同信涂料有限公司,宇岩涂料还与内奥特钢以及吴江市汾湖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共同在我国境内设立了中外合资企业苏州同信彩色金属板有限公司,大浩化工遂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追讨货款。前述大浩化工、宇岩涂料以及内奥特钢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及票据关系设立、履行、争议均发生于韩国。本案诉讼中当事人主要争议
6、为:1、宇岩涂料和内奥特钢是否在韩国进入破产程序,大浩化工在中国提起本案诉讼是否于法有据以及如何适用法律;2、涉案12份信用票据是否已在韩国贴现或背书转让给韩国的案外人,大浩化工是否仍享有票据权利。另查,2007年11月19日,宇岩涂料向韩国水原地方法院提出回生程序,水原地方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受理了该申请。再查,2007年8月23日,内奥特钢向韩国大邱地方法院提出回生程序,大邱地方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受理了该申请。内奥特钢于2009年4月3日注销登记。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作为可供扣押财产
7、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诉讼中,宇岩涂料、内奥特钢始终坚持认为在两公司进入破产重整期间,大浩化工规避韩国法律,不依法申报债权并恶意提起境外诉讼,请求我国法院不予受理此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各国立法的差异,可能导致不同国家依据其国内法对同一涉外民事诉讼均拥有管辖权,产生管辖权的积极冲突。解决管辖权的积极冲突是国际私法合作的目标之一,为此,有的国家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予以解决。我国司法审判中亦不排斥该原则的适用。就本案而言,首先,一审法院非协议管辖法院和专属管辖法院。案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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