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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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167号各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为防范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自20

2、18年6月1日起施行。深交所、中国结算将向市场发布配套业务指南和数据接口等规范性文件,请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按照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交易参与人因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交易异常风险和结算风险,维护交易结算秩序,保障证券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3、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实施的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以下简称资金前端控制)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有关规定。前款所称资金前端控制,是指由深交所、中国结算对交易参与人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深交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的制度。第三条深交所对以下交易单元按类别实施资金前端控制:(一)证券公司用于自营业务的交易单元;—3—(二)证券公司实行托

4、管人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单元;(三)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持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四)证券公司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五)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单元。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持有的交易单元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证券公司持有的用于经纪、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单元暂不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第四条深交所下列实施竞价交易且为净额担保结算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纳入资金前端控制范围:(一)A股;(二)基金;(三)债券;(四)优先股;(五)权证;(六)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七)深交所、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中国结算在每个交易日的开盘集合竞价、连

5、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第六条交易参与人应当向其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前端控制最高额度(以下简称最高额度)相关信息,由结算参与—4—人向中国结算申报。中国结算接收结算参与人的申报信息,依据最高额度计算标准对最高额度进行有效性校验后发送深交所。交易参与人应当在最高额度以内向深交所申报资金前端控制自设额度(以下简称自设额度)。深交所根据交易参与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自设额度,对其相关交易单元实施资金前端控制。第七条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深交所、中国结算的要求,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履行资金前端控制各项职责。交易参与人应当对相关申报额度及对应额度使用情

6、况进行监测,定期对自设额度等进行评估、优化。结算参与人应当对交易参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进行事后稽核;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事前核验。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在与客户签署的业务协议中,就资金前端控制的额度设置及责任承担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并向客户充分提示此项业务风险。第八条深交所、中国结算依据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申报的额度信息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造成的后果或损失,由交易参与人、结算参与人自行承担。第二章额度相关信息申报和调整—5—第九条开展自营业务的证券公司直接向中国结算申报的信息包括:净资本、会员代码、会员名称、控制类别、最高额度等。其中,净资本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

7、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最高额度按净资本的2.5倍计算。最高额度相关信息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重新申报。第十条对于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托管人进行结算的资产管理业务,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管理人应当将其交易参与人代码、交易参与人名称、在相应托管人处的合计资产总额等信息提供给相应托管人。托管人应当为每个管理人分别向中国结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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