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范本中的承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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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承诺  一、承诺构成要件  《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该规定表明,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地对要约人在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表示同意,并做出愿意按此条件与要约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构成承诺。因而,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承诺通常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由于要约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因此,除了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以外,任何第三人即使

2、知道要约的内容后做出完全一致的答复仍不能构成有效承诺。  2、承诺必须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  根据普通法“镜相规则”,原则上一项承诺应该像镜子一样照出原要约的所有条件。但是,该规则被美国《统一商法典》否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商人们往往不可能依照如此严格的法律原则进行交易,对承诺过于严格的要求不利于国际商业交往。有鉴于此,《销售合同要约》作了相应的例外规定,其第19条第2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

3、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该条第3款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价的条件。  所谓的实质性变更或修改,依据上述该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要约条件中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的解决等等内容,凡是受要约人答复中载有此类问题进行变更、添加、补充等,均构成反要约。但若受要约人意在表示承诺,但其答复中所载变更、

4、添加等条件并未实质性地修改了原要约的条件,此时,原要约的要约人将面临两方面的选择:一方面,要约人在收到答复后立即毫不迟延地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受要约人,表示不能接受此类变更、添加、补充等,即使此类改变未构成实质性变更,合同仍然不能成立。另一方面,若要约人在收到受要约人的答复后不置可否,未及时对受要约人的答复与其要约中所存在的差异提出异议,则此项答复仍然构成有效的承诺,合同条件以受要约人的答复中所载添加或变更的条件为准。  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做出  如要约中未规定要约的有效期,受要约人一般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承诺。逾期做出的承诺,根据《销售合同

5、公约》第21条的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或者载有逾期承诺的文件或其他书面文件是在邮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到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只是由于意外原因而未准时送达到要约人,这类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因此,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逾期承诺,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免对方误认为其承诺已被接受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通常,承诺的传递方式必须和要约的规定相符合。如果要约中对承诺的传递方式做了规定的,承诺应按规定的传递方式做出;如没有具体规定,受要约人通常应采用和要约相同或更为快捷的传递的方式来做出承诺。不过,如果在实践中

6、出现了承诺和要约中规定的传递方式相异的情况,只要承诺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仍然应该是有效的。  承诺必须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要约人表示出来,沉默或不作任何表示本身并不构成承诺。若依据要约或当事人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者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通知的,则承诺于该行为做出时生效。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  二、承诺生效时间及承诺撤回  1、承诺生效的时间  《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接受发价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则在一段

7、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公约明确规定承诺送达要约人时生效的原则。《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承诺生效规定,采纳了大陆法系的“到达生效”原则。这一原则可以明确划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各自对于承诺通知送达过程中的风险,如果因邮递失误导致承诺通知在传递过程中遗失,或未能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或在合理期限内送达要约人,该承诺便无效,合同不能成立。  2、承诺的撤回  依据《销售合同公约》第22条,承诺得予撤回,但撤回通知应于承诺生效之前或在承诺生效之同时送达到要约人。就承诺

8、的撤回而言,其基础在于承诺的生效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因为若采用“投邮生效”作为承诺生效的原则,则受要约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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