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罪立法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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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页眉见危不救罪立法研究郭信主内容摘要近年来,新闻媒体不断曝光各类社会紧急环境中旁观者对遇难者见危不救的冷漠行为,由于我国目前对该种行为尚无禁止性的立法,仅依靠社会舆论的谴责不能有效地制止该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本文主要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的。第一部分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意义。在这一部分中,笔者介绍了见危不救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分析了现行立法的缺陷,同时结合刑法学的基础理论,最后得出结论: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已是一种必然趋势。第二部分见危不救罪的比较研究。在这一部分中,首先,笔者介绍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比较了国外有关见危不救罪的

2、相关规定。其次,结合中国历史上曾出现的有关见危不救的立法例以及由于义务来源不同造成的社会现状,认为在设置罪名时,只需设计见危不救即可,而不用增设见死不救罪名;在设计构成要件时,应把它归为结果犯。第三部分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原则、概念和特征。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得出了本罪的概念。然后,又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对本罪进行了阐述,认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直接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共安全,间接侵害的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本罪的客观方面应把时间条件限定为他人的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正处于危险状态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3、人;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犯罪故意构成。同时,笔者还提出在增设这一新罪时,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公正性原则、谦抑性原则,并提出了适用范围上的限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不使刑法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不会滥用刑罚,体现出刑法的谦抑性。第四部分刑罚设置。在这一部分中,笔者根据见危不救罪的自身特性,认为对它不应设置死刑和无期徒刑,应以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人身自由刑为主,并可设置罚金刑为附加刑。关键词:见危不救比较研究立法完善目前,见危不救的危害性早已被许多国家所认识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不同情况下的见危不救仍然客观存在,关于这方面的报道也频频见诸报端。欣慰

4、的是,我国学者研究、介绍西方国家关于见危不救的立法经验已经引起了立法者的注意。2001年3月,刘如琦等32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设见危不救罪,理由是见危不救已经且将会继续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此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①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的推进以及与世界接轨步伐的加快,我国社会转型期的诸多特性越发明显地显露出来,频繁见诸报端的见危不救现象便是其一,大凡接触此类消息的人十之八九都会愤而怒之,进而在道德上加以否定,但是,道德毕竟属于内在的非强制性约束,本文拟就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建议我国刑法增设见危不救罪。尽管将严重的见危不救行为予以

5、犯罪化,在刑法中规定见危不救罪,己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一个普遍现象,但反观我国在见危不救问题上的实践,则主要是....页脚...页眉靠道德调整。我国刑法没有将同犯罪分子做斗争规定为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没有关于见危不救的相关规定,仅仅是对有特定义务的人的见危不救行为有不明确的规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有现阶段国家生产力的制约,但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这种行为未能建立起一个完整的责任体系,其中就包括刑事责任的缺乏,从而使得行为人冷漠无情、见危不救。综上所述,笔者正是从弥补刑法法益保护的漏洞,完善刑事立法的角度展开论述的。正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

6、是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意义;第二部分是见危不救罪的比较研究;第三部分是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原则、概念和特征;第四部分是见危不救法定刑的设置。文章的结语部分给出了见危不救罪条款的设置建议。①尚晓宇:《100多位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见死不救罪,,载于《检察日报》,2001年3月9日第3版。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见危不救罪立法研究一、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意义(一)现实性法律与道德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各有各的调整领域、调整方法,道德使用宣传、教育、谴责的方法调整人们的行为,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用制裁的方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当道德的力量本身足以保证道德规范得以实施时,法律自不必深入道德

7、领域,但当道德的力量已经不足以使道德规范得到实施,而该规范对于社会来说又至关重要时,就有必要采取法律干预的手段,以强化和巩固该道德规范。否则听任道德规范的滑坡,直至最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那时再想通过立法来扭转局面,也只怕是法不责众,为时已晚了,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对道德领域的干预是依时而定的。在五六十年代,救死扶伤是一种人人视之为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事,人们无法想象面对危难者或袖手旁观或要求先交钱再救人,即使有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现象,也绝对是极个别的,法律没有必要作出反应,整个社会强大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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